关于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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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1-11-26
  • 发布日期 2001-11-26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1〕108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是保证城市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正常运转,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维护资金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二)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三)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维护的专项拨款。
      (四)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征收、筹集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的资金以及行政执法过程发生的罚没收入。
      二、城市维护资金应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工作,也可安排用于城市环境整治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城市维护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竞争与发展原则。城市维护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有利于调动市城管专业部门和各区的积极性,激励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区之间的竞争,确保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深化城管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管干分离,撤并管理层次和精简工作人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城管作业社会化。对从城市维护资金列支的养护项目,全部实行定向招标,做到养事不养人,以事养人。
      (三)事权与财权统一原则。坚持“费随事转”,科学界定市、区两级承担的城市维护责任、范围和任务,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并根据维护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标准,合理确定城市维护资金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数额。
      四、城市维护资金要保持收支平衡,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浪费。
      五、设施正常养护、城市维护工程和城市维护专项等标准的制定,要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依据项目招投标情况,并参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定额标准测算确定。城市维护资金的支出,按照工作量和等级标准核定。
      六、建立调整机制。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财权事权结合的原则,在进一步调整、明确各区城市维护管理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建成区面积的增加和城市维护工作量的增大以及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化,每年对城市维护资金的安排计划进行微调,每三年对城市维护资金分配比例进行重新核定。
      七、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下设施正常维护支出和业务支出:
      1.园林绿化设施。指公园、动物园、景区、游览景点、城市行道树、街道绿地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设施。
      2.市政公用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管渠、污水处理、防洪堤坝、河道等有关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指城市道路清扫(包括洒水)、垃圾集运和处理、粪便清运和处理及公共厕所、垃圾站点等有关设施。
      4.交通设施。指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有关设施。
      5.城市消防设施。指城市消防通讯、消防车辆、消防器材、消防装备、消防营房和车库等有关设施。
      6.城市海岸、海滩及近岸海域的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设施。
      (二)城市维护专项支出:
      1.包括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设施的大修改造和更新支出。
      2.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方面专用设备的购置。
      3.城市义务植树、摆花,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建设科技研究,城建业务及专业规划,爱国卫生活动所需药品及打药费用,防汛,海水浴场管理,文物维修,风景区保护管理等支出。
      4.城市亮化工作的管理及公益亮化设施的维护。
      5.按有关规定应由城市维护资金支出的其他专项。
      (三)城市环境整治项目支出。
      (四)与城市园林、环卫、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相关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的支出。
      八、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每年11月底前,由市财政部门将下一年度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控制数额下达给市建设部门和市城管专业部门。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区基层专业单位提报市城管专业部门进行汇总,分别报市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平衡后,于次年2月10日前报市政府,经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协调一致,报市长或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再由市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当年城市维护资金计划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市城管专业部门和各区的日常维护经费及设施日常维护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城市维护资金计划按月度直接拨付各专业部门和各区。城市维护工程和城市维护专项,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市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15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责任单位。
      十、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市维护资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使用范围、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
      十一、市政府每年将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控制数额的10%用作预备资金。预备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城市管理方面的临时性项目。
      (二)对各区城市维护工作进行年终奖励。
      十二、对城市维护方面的临时性项目,经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研究确定后,由市城管专业部门对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进行核定,由财政部门据此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责任单位。
      十三、视下列综合评定情况,年底由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年终奖励资金的安排。奖励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和管理。
      (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城市维护责任目标。
      (二)城市维护资金全部用于城市维护事项。
      (三)按照青发〔1997〕22号文件及配套文件要求,园林、环卫、市政等部门改革到位、改制彻底,并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按规定须实行招投标的养护任务全部实行招投标。
      (五)养护工作切实执行了养护标准。
      (六)在当年各专业部门组织的园林、环卫、绿化、排水、道路等专项评比中综合名次处于前列。
      (七)区财政根据需要,主动出资用于城市维护。
      (八)区级财政收入超过计划增长幅度。
      十四、对挪用城市维护资金、改革不到位及未能完成城市维护责任目标的,年底由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建设、财政、城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酌情削减该单位第二年度的城市维护资金拨付计划,并将实际拨付额作为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城市维护资金拨付基数。
      十五、市建设部门会同城管专业部门对各区城市维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十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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