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前海一线和前海海域实施综合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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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1-11-16
  • 发布日期 2001-11-16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1〕101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了进一步美化我市前海一线和前海海域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城市和生态城市,以洁净优美的生态环境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到来,市政府决定,对前海一线和前海海域实施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拆除前海一线违法建筑
      (一)前海一线的范围是指,西从团岛开始,沿西陵峡路、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汇泉路、山海关路、太平角一路、太平角六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东海东路、香港东路至石老人村一线南侧的陆域。
      (二)凡在前海一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有关责任人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三)凡在前海一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设置的室外雕塑、建筑小品、户外广告设施和门面装修、开门、开窗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申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强制清理。
      二、清理拆除前海海域渔业养殖设施
      (一)前海海域是指团岛至石老人之间的近岸海域。
      (二)在前海海域非法建设或设置的鲍鱼养殖池、海参养殖池、网箱、筏架、定置网以及看护房等渔业养殖设施,有关责任人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三)团岛至小麦岛海域和小麦岛以东至石老人距海岸线1500米以内海域不得从事近海养殖。已经取得养殖使用证和国家海域使用证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海域使用期期满后1个月内自行拆除其渔业养殖设施。
      (四)本通告发布后,有关部门不再办理上述海域渔业养殖用海的批准或延期手续。
      三、实施前海一线截污改造
      (一)截污改造的范围为:西起团岛,东至沙子口,向北延伸至香港东路、延吉路、太平山、小鱼山、贵州路一线等汇水流域。
      (二)凡在上述汇水流域内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各自排水现状进行自查,对雨污水混排、乱接乱排、破坏污水排放设施等行为进行整改。
      (三)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崂山区有关部门分别对团岛至麦岛路、麦岛路至沙子口汇水流域内的单位和经营业户排污情况进行核查,对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下达截污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下达强制截污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前海一线海面环境实施综合整治
      (一)在前海一线海域内航行、停泊的各类船只不得向海内倾倒垃圾、污水,对违反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沿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垃圾,不得向海内倾倒垃圾、污水,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斗,对违反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浴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面的日常保洁和水面漂浮物的清理打捞。
      五、对未按本通告规定自行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和渔业养殖设施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依法处罚;对逾期仍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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