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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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1999-12-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1999〕117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重要性
      目前,我市尚有未治理开发的“四荒”资源60万亩。治理任务重,开发潜力大。近些年来,在一些“四荒”资源较多的市区,出现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股份合作和使用权拍卖等多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的好势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是防治水土流失、提高防洪能力、减轻自然灾害的重要措施,也是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建设生态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有效途径。各市、区要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办发[1996]23号、鲁政办发[1999]5号文件的精神,高度重视进一步治理开发农村“四荒”工作,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予以落实。
      二、落实“四荒”治理政策,加快治理速度
      (一)凡属我市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及拍卖等形式转让使用权进行治理开发。对权属不明、存有争议的“四荒”资源,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后,再进行转让。已实行承包、股份合作、拍卖的,要进一步稳定完善,以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对原承包户愿意购买使用权的可予优先购买。
      (二)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农户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形式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四荒”使用权,不受地域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转让“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本通知下发前已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按原合同执行。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四荒”资源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承、转让、转租、抵押或参股联营。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土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评估作价,给予合理补偿。
      (三)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治理开发“四荒”所修建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及所种植的农作物、林果、草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在协议规定的年限内,由治理者拥有使用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治理开发难度特别大的“四荒”资源,允许先治理后转让。有些“四荒”资源,水土流失严重,治理难度特别大,单靠一个单位、一个农户的力量难以治理。对这类资源,可以由农村经济组织为主体,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吸收群众资金或投劳进行集体治理。把治理成果再有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管护开发。
      (五)对取得“四荒”使用权者,优先使用国家扶持小流域治理资金,实行先治后补、以奖代补、或以物代助的办法。金融部门发放农业贷款时要向“四荒”治理开发者倾斜。
      三、实行规范化治理,确保治理开发稳步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组成有农民代表参加的专门评估班子,对“四荒”资源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四荒”的位置、面积、标价、治理开发要求和年限,生态、生产条件改善和经济效益要达到的目标等。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取得2/3以上村民同意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实行多元竞争治理开发。
      (三)签订并完善治理合同或协议。一是实行股份合作治理开发“四荒”的,要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订立股份合作章程,实行规范化运行;二是采取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方法治理开发“四荒”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承租方或购买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合同或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拍卖使用权的,要实行公开竞价。拍卖成功后要依法办理公证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治理开发过程中,如需对“四荒”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
      (四)对“四荒”的治理开发,要讲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治理开发“四荒”,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治理开发协议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在坡度大于25度的陡坡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严禁毁林开荒,25度以上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在治理开发中,营造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为目的的水土保持林和修建以蓄水拦沙为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五)管好用好“四荒”使用权转让收入。承包、租赁和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要专户储存,实行村有乡管,市区水利水保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四荒”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工作的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明确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林业、农业、土地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搞好配合,为“四荒”治理开发提供服务,引导治理开发户走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的治理开发新路子,使我市治理开发“四荒”和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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