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崂山风景名胜区滨海岸线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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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1999-06-28
  • 发布日期 1999-06-28
  • 发文字号 青政发〔1999〕130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崂山、黄岛区、胶南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在建设中,一些滨海地段,如东海路以南、石老人滨海沙滩至仰口滨海沙滩等沿崂山风景名胜区滨海岸线建设的住宅、别墅、宾馆、饭店等过多,严重破坏了崂山风景区的自然景观。为切实加强对崂山风景名胜区滨海岸线的保护,按照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滨海岸线加强保护并严格控制建设的议案》的要求,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保护和控制范围为国家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海岸带的陆域部分,包括崂山景区、青岛海滨景区和薛家岛、竹岔岛、琅琊台景区所属范围。
      二、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严格保护自然岸线,禁止非法填海、挖沙、采石、占压礁石和砍伐风景林木、防护林等行为。
      三、太平角六路至崂山王哥庄和黄岛后岔湾村至胶南琅琊台风景区的连续滨海地段,自海岸线(黄海高程系2.2米等高线)至陆域200米范围内禁止审批建设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含办公楼)及宾馆饭店等建筑。
      上述范围内尚未出让的土地,应按规划要求,确定为公共绿地,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海洋科研,渔业生产等用地及非建设用地。
      四、崂山、黄岛、胶南等区、市要认真组织,对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所有用地项目(含民宅)的用地情况(包括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规划建设情况及批准文件等逐一进行核查,列出明细,并将核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市土地管理局、市规划局。
      市土地管理局、市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核查、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程要依法查处;对已出让、转让土地但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青政发[1999]76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已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进行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合理使用岸线或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要限期改正。 东海路以南城市总体规划已确定为搬迁或近限远迁的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原使用土地的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高度等规划指标及地价。
      五、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于年底前编制完成《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海岸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形成法定图则,作为今后管理工作的依据。
      规划编制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六、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海岸带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之前,由市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会同有关区、市政府对崂山风景名胜区滨海岸线的建设进行严格控制。未经市政府同意,该岸线范围内不得批建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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