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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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1999-06-27
  • 发布日期 1999-06-27
  • 发文字号 青政发〔1999〕131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各级领导的群众观念,强化群众监督,促进决策民主化,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我市前段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责任赔偿制度的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目标要求
      按照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要从完善和强化行政管理入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经过努力,在市、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并建立起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同时结合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逐步将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和机构,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均应实行政务公开;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在实行政务公开的同时,还要实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具体包括:
      1、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要实行政务公开。
      2、科技、教育、公安、司法、人事、民政、财税、工商、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物价、技术监督、环保、园林环卫、房地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医药、建筑、交通等管理部门和单位,是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的重点机构。
      3、代表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履行外部职能,直接掌管人、财、物,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触频繁的基层单位,是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的重点部位。    (二)内容: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可因单位、因事而异,原则上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相关的事项,都应予以公开。主要包括:1、办事机构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标准、办事结果、办事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赔偿标准等。2、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应办理的手续。
      (三)主要形式:一是通过会议、文件、通告等方式公开;二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三是通过建立政务公开专栏、印发《办事指南》、办事卡片等形式公开;四是通过青岛政务信息公众网公开;五是凡对外服务窗口单位,都要创造条件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大厅”办理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挂牌服务,以利于基层单位和公众监督。
      四、目前应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在已经试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和全面推开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凡还没有实行政务公开的政府行政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
      各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在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二)市政府要将年度内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要办的实事的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落实完成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开。
      (三)在《青岛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和关注的焦点问题,广泛征求市民意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水平。在电视台、电台不定期开播直播或热线节目。每期围绕一个中心话题,邀请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市)政府的领导同志,向市民介绍情况,并通过现场热线电话倾听市民意见,回答市民提问。
      (四)完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确定市政府秘书长为固定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每季度定期举行一次。如遇有突发性或紧急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举行临时性新闻发布会。
      (五)将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及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电子邮件的承办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通报,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
      (六)实施“政府上网工程”。
      1、建立政府与基层和群众的网上沟通系统。
      (1)在继续办好网上“市长信箱”、“市长专页”的同时,逐步设立市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信箱”和各市、区的“市长(区长)信箱”。
      (2)选择适当时机在青岛政务信息公众网和有关新闻媒体设立“政务论坛”专栏,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就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讨论。
      2、建立政务信息网上发布制度。
      (1)在青岛政务信息公众网上建立市政府公文库,将市政府的非密级公文及时上网发布,方便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查询利用。
      (2)建立网上每日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从每天收集到的政务信息中选择有对外发布价值、可公开的部分,在青岛政务信息公众网“每日要闻”栏目中发布,增强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统一规划,在青岛政务信息公众网上建立网页,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
      (七)依法完善政府机关听证制度。今后,凡按规定应举行听证会的,都必须举行;国家尚无明文规定,但我市已具备相应条件,且有利于工作开展的,也应逐步实行听证会的作法。
      (八)修订再版《青岛市民办事指南》。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市民的需要,由市政府调研室牵头组织,对我市1990年编辑出版的《青岛市民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再版。
      (九)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将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的内容,印成《政务公开手册》或便民卡片,以便于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查询利用和监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直单位关于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责任赔偿制度的内容,要于9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于今年年底前汇编发行。
      五、实施步骤
      政务公开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动员发动阶段(1999年8月底前),在已经试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和全面推开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市直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规,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第二阶段为全面推开阶段(1999年下半年),在总结前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在所有市直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部门(涉及国家机密的单位除外)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同时,市政府将对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和督查。第三阶段为完善提高阶段(2000年),结合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把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六、监督检查
      一是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受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各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5911522),市直各部门和责任单位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监督部门,形成市、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三级监督网络。二是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适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组织纪检监察及新闻媒体进行明查暗访,并公开通报检查情况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三是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反馈,督促落实。四是加大纠正和查处力度,对推行制度不力或违反制度者,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五是加强考核和奖惩。要将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与执法责任制和社会服务窗口单位行风评议相结合,进行考核奖惩。对因不执行公开制度造成国家赔偿,或被投诉并被查实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一)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结合业务管理,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市直各部门除自身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外,还要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各市、区要抓好所属部门和街道、乡镇的政务公开的组织工作,积极、主动地落实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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