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执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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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1998-12-24
  • 发布日期 1998-12-2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1998〕129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山东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11月21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颁布实施。现就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宣传贯彻执行《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山东省消防条例》是我省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是全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消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要结合当前冬季防火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方案,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推动全市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采取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
      贯彻实施《条例》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使每一个公民都要了解《条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开始,集中一个月的时间,结合《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和冬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在全市深入广泛地开展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提高依法管理消防工作的能力。消防执法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对《条例》要熟悉掌握、全面理解、正确运用。各单位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消防、劳动部门要将《条例》纳入对重点工种消防培训的内容。各新闻媒介,要给予积极配合,做好对全社会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每个单位和每个公民都了解、熟悉和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增强消防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和遵守《条例》,为做好消防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大措施,狠抓《条例》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消防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近期,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通知》,对照《条例》要求,立即开展一次深入广泛的防火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堵塞消防漏洞,坚决防止大火的发生,为我市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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