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成文日期 1998-09-29
  • 发布日期 1998-09-2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1998〕160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外贸出口从总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亚洲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也愈加明显,下一步的总体走势不容乐观。为确保我市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发挥其在推动全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设立“青岛市扶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的来源:往年征收的海外发展基金节余;市外经贸委所属财务服务公司的资金;市财政在年内筹措的2000万元扶持资金。该项资金按政府基金管理办法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名牌产品出口。
      二、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市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每出口结汇1美元贴息0.03元的政策外,再由市给予部分贴息。具体办法待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
      二、对实行股份制的外贸企业,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国家股红利收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可转入国家资本金。
      四、对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市场调研、重大涉外展览和经贸洽谈会所需的组织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困难外贸企业应交的口岸管理费,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规定》(青发[1996]4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1997]14号)的有关政策执行。具体企业名单由市外经贸委商市口岸办、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确定。
      六、对经确认,出口比上年增长且有盈利或盈亏平衡的企业,允许在按挂钩办法提取工资后,再按出口每增长1美元,加提人民币0.02元的工资基金作为奖励,追加的工资基金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七、对兼并困难外贸企业的优势企业,在列入国家兼并计划、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外贸公司通过实施内部职工持股,加快外贸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变。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成分的生产、流通、科技开发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和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进一步推动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引导各类经济成分的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产品促销活动和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八、建立严格的外经贸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对完成市政府1998年外经贸重点工作目标和1998年外贸出口、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市(区)政府、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工(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企业,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的,对外经贸、税务、财政、海关、外汇管理、银行、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全市外贸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处理我市外贸出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外经贸委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