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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教育发展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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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成文日期 1998-09-20
  • 发布日期 1998-09-2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1998〕158 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停止按《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青政发[1995]89号)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已征收和清理入库的教育发展费,仍按原规定分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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