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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教育发展费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1998-09-20
来源 :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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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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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1998-09-20
发布日期
1998-09-20
发文字号
青政发〔1998〕158 号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停止按《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青政发[1995]89号)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已征收和清理入库的教育发展费,仍按原规定分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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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教育发展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