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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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1-12-13
  • 发布日期 2021-12-13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
    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20〕2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推进全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到2022年基本建成机构健全、运行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形成覆盖全面、标准科学、程序规范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1.健全领导体系。充实调整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和总督学担任,其中市教育局总督学担任专职副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市)参照市级做法,调整完善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

      2.规范机构设置。依法依规设置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并接受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3.落实督导职能。全面落实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对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综合督导,对教育阶段性任务和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办学水平综合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

      (二)创新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4.加强政府督导。建立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市)、镇(街道)履行教育职责的分级督导评价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督导。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区(市)创建,实施年度发展水平监测。

      5.优化学校督导。制定学校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健全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实行学校视导员制度,优化学校内部治理。

      6.科学评估监测。构建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负责,涵盖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机制。

      7.创新方式方法。强化教育督导信息技术运用,建设市域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管理平台。将综合与专项、定期与随机、过程性与结果性、明察与暗访等督导方式有机结合,合理控制频次,提高督导实效。

      8.加强督导交流。加强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和各级督学开展课题研究,及时转化成果。建立教育督导区域协作平台,积极参与国际教育质量监测项目,加强与国内外教育督导交流合作。

      (三)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9.规范反馈报告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建立定期发布报告和重点工作公示制度,利用多种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加强督导评估和监测报告解读。

      10.健全整改复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对发现问题实行清单管理,督促整改落实。建立“回头看”机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被督导单位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11.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教育督导相关评估结果作为对区(市)年度综合考核教育指标的重要依据。落实奖励通报制度,按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扬奖励,对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

      12.强化约谈问责制度。对存在国家及省、市规定约谈和问责情形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由教育督导机构按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问责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13.建立联动协同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信息互通共享。对督导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学校及教师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按规定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及督导事项的行政执法情况,用于督导结果认定。建立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协同机制,对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考核、奖惩、通报、约谈和问责情况抄送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予以参考。

    (四)加强督学队伍体系建设

      14.加强督学配备。市、区(市)政府任命总督学,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原则上,督学按与学校数1∶5比例配备,部分学生较多学校按1∶1比例配备,其中专职督学按与学校数1∶50比例配备,不足200所学校的按200所计算。责任督学按有关规定配备。建立跨区域专业化督导专家库。

      15.完善聘任方式。专职督学由市、区(市)政府按程序聘任。兼职督学从党政机关、学校、教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中聘任。特约督学从已退休或已退出领导岗位的具备业务专长并熟悉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其中退休时间不超过3年。督学由同级政府颁发证书。探索建立专职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双向交流机制。

      16.加强考核管理。实行督学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分别对本级督学进行管理监督,制定督学考核办法,定期对督学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督学予以表扬奖励,对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存在重大失职行为或考核不合格的督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17.加强激励培训。按规定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和专职督导人员的支持和倾斜力度。完善督学培训制度,创新培训形式,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督学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参加职称评审,其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工作量,督学工作业绩和荣誉称号作为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荣誉称号。对优秀教育督导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对担任两届以上农村学校责任督学的,其在农村学校督导的工作经历视为农村支教经历。

      三、工作保障和要求

      18.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有关落实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19.落实督导保障。市、区(市)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各类督学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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