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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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1-03-08
  • 发布日期 2021-03-08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19〕15号)精神,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科技引领城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完善科研诚信建设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市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成立市科研诚信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咨询作用。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分别负责全市自然科学领域、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各区(市)负责本区(市)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形成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

      (二)强化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科研诚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科研诚信预防、调查、失信行为处理等主体责任。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等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科研行为准则、员工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把科研诚信工作要求贯穿于教学、科研、管理全过程。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要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提出科研诚信要求,对失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自律。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科研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要强化自我管理,把科研诚信作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教育宣传、会员入会审核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市科协等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科学道德、作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

      (四)科研人员要严格自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严禁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严禁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不得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科研经费等违规行为。

      科研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底线,树立“红线意识”,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恪尽职守、廉洁自律,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氛围,树立严谨求实的正确导向,不得施加倾向性、引导性影响,干扰评审专家独立作出学术判断。

      二、构建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各环节的诚信管理体系

      (五)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诚信约定管理。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结题验收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对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奖励、人才(团队)培养引进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七)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立项前,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取消其评审和立项资格。

      (八)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围绕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反对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

      三、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息采集、分类评价、诚信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十)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一)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的监管力度。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本专业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加强编审管理,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坚决杜绝买卖论文、关系论文等罔顾学术质量、商业利益至上的行为。

      (十二)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措施。市科技局、市社科联要严格执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细化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责任主体、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

      四、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三)明确调查处理工作责任。做好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的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及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指导和督促,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公安等部门(单位)要依法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十四)明确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科技部等20部委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技部印发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工作。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等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调查中需要与被调查人等谈话的,参与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调查中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建立复核申请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如对案件调查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技部门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整合,推动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十六)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实现科研诚信状况可查询。开展科研诚信评价指标研究,探索建立科研信用修复机制。

      (十七)促进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研诚信数据库、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市科技局、市社科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各责任主体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确保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和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特点,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要建立科研诚信教育机制,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发挥好学术带头人、导师的作用,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学术诚信典范。

      (二十)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科学家精神和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学术诚信价值观,增强恪守学术诚信的意识,推动从思想层面杜绝学术不端。

      (二十一)加强监督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组织特邀监督员对科研诚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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