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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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0-08-31
  • 发布日期 2020-08-31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和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监督指导区(市)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拟订全市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负责跨系统、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及省实施方案,拟订全市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市)、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承担统计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统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对资源环境和海洋经济、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战略新兴产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六)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区(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七)协助管理各区(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市、区(市)统计部门由中央及省级拨付的统计经费。

      (八)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机关流程再造工作,建立重大事项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机制和决策实施公开机制,减少决策层级和环节,提高决策效率。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信访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划计划。承担局机关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统计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区(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有关工作。负责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统计领域招才引智工作。牵头负责局机关流程再造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承担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资源环境核算和非公有制及民营经济核算工作。编制国民经济循环账户。综合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核算情况的分析研究报告。拟订全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审核区(市)国民经济核算数据。依法审批和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有关部门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工业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建立全市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生态文明考核、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应对气候变化考核。开展对全市节能降耗和能源生产、供应、消费情况的统计监测评价。负责能源平衡方面的统计核算工作。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外经贸易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旅游、物流等统计数据。开展功能区统计监测。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全市招商引资过程中有关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就业和社会科技文化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年度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普查、人力资源、劳动力、工资以及科技、文化产业、社会发展、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组织实施城镇化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城镇化、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全市招才引智过程中有关统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服务业统计处。负责拟订服务业地方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服务业及相关派生产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实施新兴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指导、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和地方服务业统计工作。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组织实施全市互联网经济统计监测。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农村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村社区基本情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域经济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实力评价工作。检查和评估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统计领域扶贫有关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统计执法监督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国家及省批转的统计违法案件,受理统计违法举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区(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总统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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