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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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0-05-31
  • 发布日期 2020-06-01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坚持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完善城市安全建设、管理、运行责任制,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安全保障。2020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建成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到2035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城市安全发展体制机制更加严密,市民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安全发展城市。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管控

      (一)健全城市安全制度体系。推进城市建设、管理、运行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衔接融合,建立符合城市安全需要的制度体系、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评估制度,落实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和应急设施建设标准。

      (二)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规划。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科学制定和完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地质灾害防治、防震减灾、排水防涝、防洪、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严格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以安全为前提,科学规划和调整居民生活区、商业区、功能区、工业园区、港区等空间布局,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实施前安全评估论证工作。

      (三)严把安全准入关口。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在已建成的高风险项目周边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严禁新建不符合规模标准的企业。

      (四)推动重点产业安全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推进渔业、客运船舶升级改造。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强化城市安全风险管控

      (五)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强城市工业企业、公共设施、人员密集区域、自然灾害等安全风险防控。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强化老旧房屋抗震管理。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健全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开展安全风险普查,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平台,绘制安全风险和监管对象“一张图”。

      (六)加快城市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城市铁路、跨海大桥、隧道、港口、地铁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和防护系统建设。探索建立油气管道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燃气管道、场站和城市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加大事故多发水域和渔船集中进出港航道密集水域动态监控投入,严格落实禁限航规定。加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

      (七)深化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严防路面塌陷下沉事故。加强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严格治理违法建设行为。

      (八)提高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严格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防涝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安全监管。强化全市电力供应保障。加强公交、客运、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日常运行安全监管。有序推进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

      (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危化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理顺城市无人机、新型燃料、宾馆饭店、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施工、楼体附着物等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督促城市电梯及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加强日常巡查、维保、检验。强化城市危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加强民爆作业单位储存库安全防范。强化寄递物资安全检查,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责任。

      (十)强化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加强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群租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分行业、分系统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科学布局建设消防站、消防栓,加强举高、专勤等特种消防车辆和器材配备,推进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四、强化城市安全社会共治

      (十一)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政府购买城市安全社会化服务制度。加快培育有实力的安全专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抢险救援志愿服务队伍。加快推进城市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行“黑名单”联合惩戒。

      (十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建立危险化学品全流向、闭环化的信息追踪管理模式。

      (十三)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支持城市安全领域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布局隧道交通智能预警管控、港口危化品应急管理等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项目。推进“两客一危”汽车自动防碰撞技术及装备、人员密集场所智能监测预警、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研发。大力发展生物安全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

      (十四)强化城市安全基层治理。完善城市社区网格化安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作用,对城市安全风险隐患实施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理。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制度。

      (十五)加强安全领域人才和文化建设。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安全工程相关专业课程。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推动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安全实训体验馆、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等主题场所建设,鼓励创作和推广安全主题公益广告、影视剧、微视频等。

      五、健全城市应急管理体系

      (十六)强化城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专业处置、独立运行和协调联动能力建设,提升区(市)、镇(街道)属地管理和先期处置能力。完善城市应急救援信息共享、多部门协同预警响应处置、综合灾害协同应对等机制,形成市、区(市)、镇(街道)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完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预案修编与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推进应急管理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事后恢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开展城市应急准备能力评估。

      (十八)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水上救援、危化品救援等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强城市消防、森林防火、医疗卫生、危险化学品处置、海上搜救等高危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扶持基层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救护队伍建设。鼓励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互助救援协议。建立驻青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十九)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和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化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度,建立与城市应急救援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存库房、物流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传染病人隔离场所等基础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物资储备数据库和物资调用、调运机制,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六、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推动落实,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高效运行机制,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发展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对重点任务、重点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充分调动各类资源参与支持有关工作。

      (二十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城市安全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完善信息公开、举报奖励等制度,形成共同创建、监督促进、参与评价、共享成果的全民参与机制。

      (二十三)强化考核评估。将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健全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动态评估各区(市)安全发展状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激励,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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