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创造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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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0-01-25
  • 发布日期 2020-03-27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现将《关于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创造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5日

    关于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

    创新创业创造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读懂企业家

      1.围绕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建设企业对外交流合作的“国际客厅”,对我市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实施国内外收购兼并、设立国家级研发中心等给予政策支持,对国内外企业来青布局新投资、新产业、新产品、新业务,对引进的创新性、引领性、成长性好的新锐企业,提供“双招双引”等相关政策支持,让企业和企业家成为推动青岛高质量发展的“主角”和“名角”。

      2.建立市级领导同志联系企业和商会常态化机制,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市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每人联系1个重点项目和2家企业,联系1个埠外驻青商会,每半年至少到联系服务的企业和商会调研1次,每季度至少调度1次联系服务的企业和商会,并帮助协调解决相关困难、问题。

      3.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市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和各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为企业重大业务洽谈、战略合作签约、项目开工投产、新产品下线等关键环节提供“站台”服务。每月对“站台”服务情况进行通报。

      4.市和区(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负责同志,以及市直经济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善于与企业家交朋友,建立与企业家直通联系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家工作微信群。完善企业紧急重大事项绿色通道服务制度,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精准服务。

      5.树立平台思维、生态思维,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搭建各类各层级平台,形成市级、区(市)级、部门级平台库,推动各类平台互联、信息共享、要素聚合,让各类企业、各种资源要素发生互动耦合、实现价值倍增。

      6.以后所有新录取的公务员都要到我市企业等基层单位实习,身临其境认识企业、体悟企业,向企业家学习。利用青岛干部讲堂,邀请企业家为全市党政机关干部讲课。

      二、尊重企业家

      7.每年11月第1周为“青岛企业家宣传周”,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企业家大会,确定11月1日为“青岛企业家日”,营造尊重企业家的浓厚氛围。

      8.完善企业家参政议政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半年召开1次企业家座谈会,专题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每季度市委常委会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代表参加,完善政企沟通“绿色通道”。市委、市政府研究经济工作或者涉企政策的会议,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代表参加。为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设置收发文“户头”,开辟信息“直通车”。

      9.市委、市政府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青岛市发展顾问”。市直经济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党委、政府要建立企业家顾问制度,及时问计咨询、征求意见建议。市委、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制定出台涉及企业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等,要采取答辩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10.成全企业家创意。每季度召开企业家创意会,鼓励企业家提出打造平台、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创意方案,由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支持实施,重点打造一批销售收入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企业和销售收入1000亿元、5000亿元的产业集群。支持企业或者行业协会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扶持本行业发展的具体政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论证后出台实施,给予“一业一策、一链一策”支持。

      三、激励企业家

      11.重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定期组织评选、通报表扬优秀企业家:青岛市杰出企业家1至2名,每名奖励现金200万元;青岛市行业领军企业家10名,每名奖励现金100万元;青岛市优秀企业家30名,每名奖励现金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12.弘扬新时代优秀企业家精神。总结提炼青岛市优秀企业家精神内涵,推出“年度青岛市企业家风云榜”,编印青岛市企业家创新创业典型案例。在市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优秀企业家设立先进事迹展。策划推出一批反映青岛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文学艺术作品。

      13.建立青岛“百强企业”新闻发布制度。以市政府名义,每年发布青岛市综合百强企业、工业百强企业、科技百强企业、服务业百强企业和民营百强企业名单。

      14.健全国有企业家激励制度。调整配备市属企业领导班子,要充分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对规模和贡献较大、市场化程度高的市属企业,赋予其更大的选人用人自主权。对政治上可靠、经营业绩突出、年满60周岁的党委书记(同时任董事长),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可延迟免职(退休)。健全市属企业负责人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在市国资委核定薪酬总额内,由企业按照规定根据不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实施自主分配。探索推进市属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试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化薪酬分配方式,薪酬待遇根据市场水平予以确定。积极推进市属企业高管及骨干员工按照规定参与本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员工持股改革。

      四、保护企业家

      15.健全企业家维权机制。依法审理涉企行政诉讼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开展党政群机关履约清理,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免费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权益保障、监督政策实施、参与政策制定等服务,督促政府政策兑现。

      16.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办理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办涉企经济案件时,严格区分企业家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家庭成员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我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及专利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在重点企业设置或者就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选派民警担任警企联络员。

      17.完善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审慎对涉经济犯罪案件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持历史、发展地看待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正在审理和执行的涉企积案进行梳理,对2年以上未结案或者未执结的涉企积案,除有法定事由的,到2020年年底前全部办结。及时处理涉政府产权纠纷,妥善解决政府部门拖欠企业债务问题。

      18.建立负面信息澄清机制。对涉及企业家的信访、举报、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澄。严肃查处各类诬告、诽谤、造谣等行为,经企业家本人同意,查处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服务企业家

      19.实行顶格服务企业家制度。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涉企顶格协调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企业主动融入服务“一带一路”、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等建设,以及经营中遇到的急难愁重大问题,建立市级领导同志牵头、一部门主管、多部门联动的协同解决机制,推动服务企业提速增效。发挥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新型智库等作用,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服务。

      20.保障企业家公平公正竞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对待各类企业,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放宽市场准入,破除招投标等领域隐性壁垒。及时兑现各项涉企优惠政策,本土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建设产业园等达到招商引资投资规模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每年组织区域内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权利。降低涉企收费,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推行以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构建政银保融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21.推行“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依托市、区(市)政务网站设立“政商直通车”,实行线上受理、现场办公,做到1个工作日内与诉求企业取得联系、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者服务确认,难度较大的事项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建立市直经济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制度,每月至少为联系企业服务1次。在尊重企业意愿基础上,从市直经济主管部门抽调干部,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担任政企联络服务专员。

      22.健全青岛市企业服务等平台。完善青岛市企业服务平台、企业政策服务平台、企业大数据平台各项功能,通过门户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融资、培训等服务。建设完善跨部门的“青岛政策通”平台,及时向企业发布政策、为企业解读政策、帮企业用好政策。

      23.创新涉企执法检查机制。编制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企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执法检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守信企业“非请勿扰”,除法律规定或者国家必须要求的安全生产检查等,每年进行一次“双随机”检查,不得再安排其他检查。对企业经营中,首次发生的非法律强制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

      24.开展企业家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每季度开展1次企业家政务服务满意度指数调查,作为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和功能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依据,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用好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反馈结果,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企业家满意度。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六、关爱企业家

      25.完善容新容缺容错机制。包容审慎监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向企业开放更多应用场景,加大孵化、培育企业家增量。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落实“凡问四必”要求,制定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完善市属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

      26.给予优秀企业家政治荣誉。对评为青岛市杰出企业家、行业领军企业家、优秀企业家,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作为党代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中央及省荣誉称号人选,优先推荐担任全国及全省、全市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

      27.提高优秀企业家社会地位。对评为青岛市杰出企业家、行业领军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和百强企业家,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企业家,发放“青岛企业家服务卡”。凭卡可在我市医疗机构健康查体中心享受便捷通道服务,符合保健政策的,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在市内机场、客船(轮渡)码头和火车站出行时,本人及2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可免登记直接进入市、区(市)、镇(街道)党政机关办理业务;可在子女入学、入园方面选择教育资源。每年组织部分企业家进行1次疗养,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前往慰问。

      七、培植企业家

      28.提升企业家政治素质。开展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听党话、跟党走,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民族复兴伟大实践,自觉做新时代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新创业、服务社会的模范企业家。

      29.提高企业家素养。邀请企业参加市委理论学习报告会,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网络学院和国内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平台,为企业家参与各类教育培训提供便捷服务。把对企业家的教育、管理、培训纳入日程,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评价,杜绝多头培训、重复培训、低效培训。

      30.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由市财政出资,每年选派40名左右国企、民企优秀企业家到境外学习研修;每年选派100名左右国企、民企优秀企业家到国内高等院校和改革开放前沿城市专题学习。由市直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家进行财务法务、资本运作、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相关费用补助。开展“民企之家”讲坛活动,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民营企业家专题培训班。充分发挥青深企业家联谊会作用,搭建好企业家联谊交流、创新发展、合作共赢的平台。

      31.大力培植青年企业家。每年选拔100名左右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实践锻炼。首批优选20名市内著名企业家担任青年企业家导师,每年选拔100名左右优秀青年企业家到导师所在企业跟班学习。每年选拔100名优秀青年企业家到政府部门、功能区、市属企业挂职锻炼。办好“青年企业家创新创意汇”。搭建青岛籍海外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交流平台,鼓励回青创新创业。

      32.加强企业家与高校院所合作。鼓励在青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客座教授”和“特聘研究员”。支持高等院校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产学研联动合作平台,推动科研成果向企业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建学院、联办特色专业或者开展定向培养,精准培养急需人才。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者与高校院所等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建好青岛企业家学院。

      八、让企业家舒服舒心

      33.建设“三化三型”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流程再造,出台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清理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政府。

      34.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在依规依纪依法、廉洁自律的前提下,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积极与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热情做好服务。制定企业“守廉守法清单”,引导企业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廉洁经营。

      35.强化协同监督,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务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及时解决企业家诉求。建立各监督渠道线索移送、反馈、通报、处理的规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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