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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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9-10-11
  • 发布日期 2019-10-11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
  • 各区、市党委,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

      现将《青岛市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

      2019年10月11日

    青岛市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巩固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理顺隶属关系,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城市社区(村)治理网格,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九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工作、思想和宣传工作、纪检工作。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十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本支部、落实到每名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党支部委员应当认真执行党支部委员会决议,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报上一级党(工)委备案。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对照检查党支部工作和自身建设,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十五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六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党支部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遇到重要问题、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章  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按照规定开展“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收缴党费、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员信息登记制度,用好“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党员名册,登记党员信息,加强同党员的密切联系。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转接要求,确保所属每名党员纳入党支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量化积分管理制度,结合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入党誓词、对照合格党员标准,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对党员表现情况作出组织评定。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党员制度,每年“七一”、春节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在党员外出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患病住院、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及时探访。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创先争优制度,落实党员“学思践悟、管好自己、带好家庭、联好群众”行动要求,通过企业党员先锋岗创建、农村党员联户、机关党员志愿服务、高校和科研院所党员创新团队建设、社区“党员家庭”挂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亮身份亮承诺、党员设岗定责等,为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流动党员跟踪管理制度,建立流动党员联系记录簿,督促其定期汇报思想、参加组织生活,并在返回后及时到党支部报到。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处置制度,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对不合格党员依规给予组织处置,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员思想政治状况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党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做好思想政治和心理疏导工作。

      对党员连续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出现宗教信仰倾向、违纪违法苗头等状况时,党支部应当靠前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六章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三十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举办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班次。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三十二条  结合领导班子换届等,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镇、街道领导干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应当面向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确定一定数量招录计划。

      第三十三条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纳入市级党内典型“十百千”工程。市委定期表彰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和担当作为好书记,其中党支部书记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支部学习力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实党内集中教育部署要求,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对群众的思想引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支部执行力建设,积极宣传、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抓好重大任务落实。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支部创新力建设,探索推广党支部工作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支部凝聚力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扎实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为群众做实事解难事,把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党支部战斗力建设,面对急难险重任务、突发事件时,主动担当、敢于作为,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深入支部抓支部,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市委常委所在党支部应当率先创建市级示范党支部。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党支部关键时刻不担当不作为、重要情况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整顿。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市、区(市)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四十四条  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第四十五条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化“合格支部、过硬支部、示范支部”三级联创,推行党支部评星定级,分领域制定实施党支部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第四十六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书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书记工作补贴。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青岛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1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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