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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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8-12-30
  • 发布日期 2018-12-31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原则,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科学的风险管控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城市安全总体水平,为突出创新引领、实现三个更加目标要求,落实一三三五工作思路,全面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达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以2015年为基数,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事故起数下降20%,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7%;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严密,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完成,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取得重大成效,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每年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委、政府班子相关成员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管实行市、区(市)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网格化、实名制”管理。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红岛经济区)管委承担本区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他开发区(园区)管委和镇(街道)承担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直企业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区(市)政府、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红岛经济区)管委共同监管。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订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设立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及跨地、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制度。探索将企业员工个人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条件挂钩。

      三、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七)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建立健全发现问题移交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八)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化工园区要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青岛海事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济铁集团青岛站与相关铁路管理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履行水上交通、航空运输及机场、铁路交通、电信、邮政等领域的专项安全监管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九)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市、区(市)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属地公安机关建立执法联络机制。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或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村(社区)设立安全生产协管员,发挥日常检查、宣传、报告等作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监管执法。

      (十)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省工作要求,组建市、区(市)应急管理机构。健全完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区域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长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水平。建立专业抢险工程队伍,配备和储备大型先进救援装备、应急物资、紧急运输和应急通信设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工业园区组建应急救援力量,强化政企联动。加大对应急救援项目的支持,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加强国家危险化学品青岛基地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一)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法规规章衔接融合。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完善相关操作规程。推进安全监管标准化,构建标准化、常态化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十二)加大监管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和执法。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和纪检监察、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纪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等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和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各级政协、民主党派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和执法纠错制度。

      (十三)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建设。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区(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保持镇(街道)监管执法干部相对稳定,合理调配行政、事业领导职数。落实镇(街道)安全监管事业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审政策,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人员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障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

      (十四)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编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执法装备、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关中符合条件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岗位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和标准,由各级政府统一配发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十五)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公布。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

      五、健全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六)强化源头预防控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责任。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倒逼化工、非煤矿山等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制定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定各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对重大风险点实施动态监控和事故预警。

      (十七)强化企业风险防范。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对排查确认的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责任和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八)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兑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十九)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和重点领域工程治理。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定期排查和区域安全评估制度,系统性加强城市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建立合理规划、有序实施、协调管理、预防治本的城市安全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玻璃幕墙等的安全检测和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高速铁路、跨海大桥、海底隧道、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和防护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校车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原则,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监察执法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职业健康专业人员。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建立部门间职业病防治数据共享机制。做好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的工伤认定,按规定落实工伤职工待遇。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全面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一)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市、区(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强化审计监督。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工伤预防。

      (二十二)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快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技术研究中心和安全生产装备研发基地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加强市、区(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等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指导性目录。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发挥科研院校、中介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作用,对工艺复杂、专业性强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鼓励企业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把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全面推行中小学应急安全体验,并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推动高等院校开展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安全培训和考试系统。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推动建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安全体验场所。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七、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五)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区(市)和单位,在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市)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年度内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二十六)完善安全生产惩戒和激励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事故处理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人员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对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防止事故、事故抢险、监管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激励。要从政治、生活上关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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