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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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8-12-13
  • 发布日期 2018-12-20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全面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率先走在前列,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工作目标。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原则,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确保全市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6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71万亩,确保建成417万亩高标准农田,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到2020年,我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72万亩以内。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的作用,落实耕地严保严管措施,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三)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1%。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加大城镇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力度,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积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区、市)创建工作,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要根据实际确定实施主体,并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剥离的耕作层重点用于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区土地复垦及污染土地修复等,也可用于耕地开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临时用地复垦以及其他类型农业项目。以建设单位为实施主体的,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以地方政府为实施主体的,将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加强新增耕地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强化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对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定期对全市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

      (五)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各区(市)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保护耕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六)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各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设施农用地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七)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区(市)政府要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严格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的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农用地产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经认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推广“土地整治+”,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平台和基础作用,推动实现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治理、新农村建设等“1+N”综合效应。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强化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增耕地的耕种和管护责任,防止新增耕地撂荒或被违法建设占用。

      (八)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市国土资源房管、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区(市)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的检查验收,严格执行验收规程,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确保数量质量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四、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九)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树立强烈的耕地保护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十)严格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扩大监测成果应用范围,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网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约谈问责等措施,严肃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十一)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对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强化对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任务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落实等情况的检查考核。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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