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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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7-12-29
  • 发布日期 2017-12-29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目标任务。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努力增加办案数量,实现应援尽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完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使法律援助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二、主要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质量评估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按章程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高办案质量。

      (二)加强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切实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力量不足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引入优质律师资源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考取法律、心理咨询、档案管理等职业资格,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将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范围。探索把法律援助律师纳入公职律师试点。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残联、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

      (三)加强经费保障。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市、区(市)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和管理,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

      (四)扩大援助范围。加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更多低收入群体。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区(市)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出具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在落实《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力度,对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城乡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涉及赡养、扶养、抚恤金、人身伤害、医疗事故等纠纷的本市一二级残疾人、65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正在执行作战或非作战重大任务的义务兵、军队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等特定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和其他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市及区(市)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和工作便利。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在市级和律师资源、经费保障条件较好的区(市)先行开展,放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将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待试点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逐步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开展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刑事申诉案件代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夯实基层基础。各区(市)要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按照《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米,实际在岗人员不低于5人,并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服务群众需要。加大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监督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形成热线、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与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紧密融合的多位一体工作模式,为法律援助管理提供信息化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让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六)改进服务方式。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运用市大救助信息平台数据,不断改进公民经济困难状况审查方式,提高审查效率。实施困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情况个人申报承诺制,对虚假申报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法律援助服务窗口要统一悬挂视觉识别标识,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法律援助徽章。强化服务意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提供电话预约、上门受理服务。积极开展“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所有街道(镇)、社区(村)和看守所、法院、交警队、劳动人事仲裁院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畅通申请渠道。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七)强化职能延伸。各区(市)要依托法律援助中心,按照《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指导标准》,建设规范化的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行合署办公、一体运行,整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职能, 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完善全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体系,实行24小时专业律师在线值班制度,充分发挥热线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进行舆情分析、提供法律援助等功能。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市级大厅、区(市)级中心、街道(镇)工作站、社区(村)工作室四级实体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站、热线、手机APP以及青岛法律援助微信、微博、手机报等平台,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规范运行机制。大力推动法律援助服务“三化”建设。规范各项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管理,实现法律援助服务流程规范化;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组织实施环节的工作制度,实现服务工作制度化;完善评价标准体系,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分别制定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标准,实现办理案件标准化。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专业律师承办、一案专人监督、全程跟踪评查、案件集中评议、质量效果挂钩”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援助案件抽查回访、庭审旁听、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等案件质量管理措施。完善法律援助疑难案件专办机制和合同制管理,制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援助义务量核定办法。实行援务公开和质量检查定期通报制度。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事项范围和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考核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完善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报告和督导检查制度,强化对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便民服务及案件数量质量等检查考核,实施精细化考核监管。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履责不力、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连续两年下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衔接配合。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办案便利。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印费、查档费等要给予减收或免收。

      (三)加大宣传力度。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取设立法律援助公益宣传版面、开办专题栏目、制作播放公益广告或宣传短片(微电影)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广泛传播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努力形成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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