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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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7-08-21
  • 发布日期 2017-10-19
  • 发文字号 青厅字〔2017〕33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关于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关于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

     

      青岛依海而建,因湾而兴。海洋是青岛突出的自然禀赋,海湾是青岛加快向国际湾区都会转型升级的基础支撑,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空间载体,是实现陆海统筹的关键引擎。海湾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陆海共管共治、落实属地责任、整合各方力量、创新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海湾管理保护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湾长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陆海统筹、湾区统筹、河海共治,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重点,以保护海湾资源、防治海湾污染、改善海湾环境、修复海湾生态、提升海湾综合价值为主要任务,在全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强化源头治理,突出精准治理,注重综合治理,推进依法治理,坚持长效治理,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海湾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海湾健康、实现海湾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海湾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维护海湾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属地管理。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积极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各级湾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坚持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并重,推进海、陆、河系统治理,推进工业、农业、生活一体化治理,切实增强海湾自净及修复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因湾制宜。立足不同海湾实际,实行一湾一策,解决好海湾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保护,建立健全海湾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海湾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市建立湾长制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湾长制。到2020年,湾长制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管理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海湾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水质优良比例稳步提高,海湾经济社会功能与自然生态系统更加协调,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蓝色海湾治理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湾长设置

      1.组织形式。全面实行湾长制,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总湾长;各级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湾长,建立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全市总湾长,市委副书记、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副市长、分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副市长为副总湾长。胶州湾、崂山湾、灵山湾设立市级湾长,分别由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副市长、分管海洋与渔业工作副市长担任,市海洋与渔业局为联系部门,负责落实湾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沿湾区(市)(含青岛红岛经济区,下同)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二级湾长;沿湾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三级湾长。

      其余海湾由沿湾区(市)确定湾长。

      2.湾长职责。市级总湾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海湾的管理保护和全市湾长制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市级副总湾长负责协助总湾长组织领导全市海湾管理保护和全市湾长制工作;组织协调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研究解决湾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市级湾长分别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海湾资源保护、海湾岸线管理、海湾污染防治、海湾生态修复等,牵头推进海湾的精细化保护、科学化利用、规范化管理,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海湾明晰管理责任,协调组织实施联管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湾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区(市)、镇(街道)级湾长具体职责按照海湾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予以明确。

      (二)湾长制办公室设置

      1.设置方式。市、区(市)设置湾长制办公室,镇(街道)也要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市湾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市湾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协助分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落实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

      区(市)湾长制办公室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设置。

      2.工作职责。湾长制办公室承担湾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湾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湾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信息宣传、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湾长制办事机构工作,总体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

      3.成员单位。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政府法制办、青岛海事局,沿湾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区(市)也要相应明确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具体工作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海湾资源科学配置和管理

      1.严格实施海湾空间规划引领,坚持有效发挥海湾功能、合理利用海湾资源、维护海湾生态环境的原则,以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为目标,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开展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科学编制全市海湾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明确不同海湾主体功能和生态功能,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用海和岸线。〔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2.统筹陆海发展空间,科学划定海岸带管理范围,规范管理程序,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推进海岸带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3.严格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管理有效衔接,筑建生态开放安全的美丽岸线。〔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4.实施围填海管控制度,科学配置海域资源,加快转变海域开发利用方式,坚持海域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提高海域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提升集约节约用海和生态用海水平。〔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5.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严格落实《青岛市海岛保护规划》,统筹“陆、海、岛”的保护和利用,提高海岛开发利用承载和服务能力,推进生态岛礁、美丽海岛建设。〔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6.严守海洋生态红线,落实红线管控具体措施,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区常态化监测与监管,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二)加强海湾污染防治

      1.实施污染物入湾总量控制,加强源头治理,深入排查入湾污染源,明确海湾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推进海陆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2.加强沿湾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沿湾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修订排水专业规划,优化入湾排污口布局,确保尾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3.全面落实河长制要求,深入开展入湾河流环境综合治理,基本消除入湾河流劣V类的水体。〔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沿湾各区(市)政府〕

      4.加强沿湾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确保工业废水达标集中处理、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沿湾各区(市)政府〕

      5.加强沿湾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全面排查入湾过城河道的黑臭水体,调查摸清污染来源,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从源头上解决污水直排和垃圾入河入湾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6.加强沿湾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7.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提高船舶环保设施水平,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水污染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8.强化海湾近岸环境综合整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沿湾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加大沿岸保洁力度;完善海上环卫机制,做好海漂垃圾清理工作,实现海湾环境整洁优美。〔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9.健全海湾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优化海湾生态环境监测布局,加大海湾环境监测密度和监测频率,提升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三)加强海湾生态整治修复

      1.实施海岸线清理整治修复工程,依法清理整治沿湾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排污口,杜绝岸线乱占滥用等问题,恢复岸线生态功能,拓展公众亲水生态岸线,高水平打造重要节点景观,对已建成景观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品质提升和功能完善。〔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2.推进“银色海滩”工程,对受损砂质岸段实施海岸防护、人工补沙等整治修复,维护砂质岸滩的稳定平衡。〔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3.因地制宜开展沿湾滨海湿地修复工程,制定《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滨海湿地绿化美化工程,按照“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要求,以种植柽柳、芦苇、碱蓬为主,海草、湿生草甸等为辅,有效恢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加快推进退池退养还海还湿,提高湿地绿化覆盖率和物种保护能力,逐步恢复“水清树绿”的生态湿地景观;实施入湾河流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4.加强海湾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和建设管理,根据生态环境及资源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功能分区管理,进一步保护和恢复特定区域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5.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深入实施增殖放流,推行生态养殖模式,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四)加强海湾执法监管

      1.完善海湾监管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日常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海湾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青岛海事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2.强化综合执法力度,健全问题发现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重点整治乱捕乱养、乱排乱放、乱倒乱采、乱行乱游、乱填乱建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3.落实海湾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装备和经费,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沿湾各区(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湾长制作为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狠抓责任落实,保障湾长制顺利推进。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海湾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各级湾长制办公室要明确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湾长确定事项真正落到实处。各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对承担的任务事项要认真研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具体推进措施、量化关键指标、控制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要求。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湾长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由总湾长、副总湾长、湾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湾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湾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湾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对湾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通报湾长制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调度湾长确定事项,强化组织指导、协调联动,督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市)湾长制办公室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湾长制办公室,各区(市)党委、政府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湾长制办公室。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湾综合治理资金及湾长制相应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规划编制、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水质监测、巡查保洁等工作费用。探索建立长效、稳定和多渠道融资的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海湾管理。

      (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把推行湾长制工作与海洋环境损害考核充分结合,严格考核问责。上级湾长负责对相应下级湾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海湾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湾长名单。在海湾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湾长公示牌,标明湾长职责、海湾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海湾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海湾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海湾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海湾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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