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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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7-08-05
  • 发布日期 2017-08-05
  • 发文字号 青厅字〔2017〕29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5日

    青岛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环境质量虽然持续改善,但距离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全市燃煤权重仍然较大,清洁能源占比不高。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土石方施工、裸露土地和土堆的管理责权不清,部分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散乱污”企业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依然较多。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展不快。重点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任务重。港口码头装卸及物流重型柴油车污染问题亟待控制。

      (二)水环境质量与改善要求还有差距。由于气候干旱,缺乏生态补水,部分河流常年断流,上半年断流断面占地表水断面总数44.7%,部分地表河流水质超标,个别水库水质不能稳定达标。部分重点治污工程进展缓慢。中心城区部分已建成污水管网未及时移交养护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进度缓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防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部分问题尚未解决。部分自然保护区规划、机构、制度不完善,标识设置不规范,个别存有工矿、企业、旅游等违规和历史遗留问题。风景名胜区存在地方法规与国家行政法规衔接不够,开发建设和保护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四)部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求。部分区域市政基础设施薄弱,污水管网覆盖有盲区,雨污分流不彻底。李村河等重点流域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能力不足。生活垃圾处理和渗滤液处置能力不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需求不相匹配。

      (五)环境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部分区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力度不够,压力传导层层递减;责任落实机制不够完善,上下协调、部门联动机制不畅;环境监管存在盲区,环境守法氛围尚未稳固,企业自主守法意识不强;基层环保执法能力和职业化水平与环境管理需要不匹配。

      二、整治攻坚总体思路

      认真践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思想,站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完成国家、省部署的各项环境保护任务,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约束性要求,聚焦问题抓要害,找准病根开药方,针对全市大气、水、生态保护、基础设施、执法监管等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合力攻坚,以钉钉子的精神,限期完成整治任务,用强有力的环保举措,倒逼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绿色化、生态化,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三、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攻坚目标措施

      2017年,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下。(2017年空气细颗粒物改善目标见附件1)

      (一)全力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

      落实《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和《青岛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要求,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89万吨,全市全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442万吨以内。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0日内,制定煤炭消费净压减计划;突出抓好淘汰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后煤电机组、重点耗煤企业违规产能清理、实行清洁供暖等煤炭消费压减重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细化各项压减煤炭消费措施,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责任,明确时间表,加强跟踪督查,分行业、分企业量化核算煤炭消费压减实际效果。加强对各区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的,暂缓审批其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将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纳入下一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含青岛高新区工委、管委,下同)负责落实〕

      (二)全力推进冬季清洁采暖

      1.完善50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主网架、220千伏为核心的市级输配电网,争取平均每个区市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加大天然气供应量,保障气源供应。加快天然气市场发展,扩大燃气利用领域和规模,推进天然气管网向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和青岛能源集团负责落实)

      3.合理布局规划经营网点,严控散煤销售使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控。(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三)全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取缔和燃煤小锅炉淘汰

      1.排查并依法依规取缔“散乱污”企业。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本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分类进行取缔或整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的标准,限期完成关停取缔,并坚决杜绝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列入整改提升类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2017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10月底前全市基本完成违法“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将“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的属地责任落实到相应环境监管网格。(“散乱污”企业数量见附件2)(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全面摸底排查在用燃煤锅炉,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锅炉相关规定。2017年10月底前,全部淘汰建成区和县级市城区范围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其他热源替代方式淘汰现有分散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四)全力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防治

      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并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石化企业,应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尚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将全市石化企业清单、治污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10月底前,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全面完成《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公布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及治理工作进度。未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自11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从事橡胶生产、制革、废塑料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喷涂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立即开展相关污染源摸底调查,对挥发性有机物直排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于2017年10月底前公布污染源清单和整治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燃煤锅炉和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确保市区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四市完成80%以上,总数达到148台。2017年底前,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见附件3),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停产。(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和青岛能源集团负责落实)

      (五)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

      1.制定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工作方案。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确定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和减排量。(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组织制定生产调控方案,依法依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生产调控措施要具体到企业、生产线、实施方式(停产、限产等)、产能和责任人。2017年9月底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分别将我市生产调控方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水泥、铸造等行业全面实施冬季错峰生产。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所有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水泥企业在执行全省整体错峰时间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并执行严于全省统一的规定。铸造、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钢铁企业限产。根据省钢铁行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要求,制定钢铁企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黄岛区委、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全力推进重型柴油运输车管控

      1.按照省统一要求,对未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不予环检;每季度对柴油检测线的检查率达到100%;对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取消环检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禁止从事该行业。(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日内,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所有重型柴油营运货车车牌号;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牌号之日3日内,公安交管部门筛选出国Ⅲ排放标准的车牌号,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台账。2018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及没有加装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和私自停止DPF运行等行为的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每月在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与抽测,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组织集中重型柴油货运车辆,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测,对未添加车用尿素、DPF工作不正常或尾气检测不达标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督促车辆7个工作日内维修、上线检测。(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七)全力控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1.按照省统一部署,对全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未按要求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车用尿素的加油站点,实施停业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油品品质符合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黑加油站,全部取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全市所有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均应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三级油气回收改造),未达到要求的停业整治。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设施验收工作,并在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要于12月底前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不按要求安装的,自2018年1月1日起停业整治。全市加油站按照要求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和油气排放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检测1次。(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建立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和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台账。(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绿色港口”建设。持续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扩大港口提供岸电泊位范围,研究制定船舶岸电补助政策。推进港区节能技术改造,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液化天然气工作,鼓励淘汰港区内高耗能、低效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推进港口车辆运输、堆场、装卸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组织重点港口装卸企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计划,完善控尘设施。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和设立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研究。(市交通运输委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八)全力推进扬尘综合整治

      1.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工地做到施工区域围挡、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覆盖、洒水清扫保洁、物料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六个百分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加强对拆迁工地和已拆未建工地的扬尘管控力度。2017年底前,城市、县城规划区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扬尘防治措施完备率达到98%以上;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监管部门联网,实现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规模以下建筑工地由各区市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房屋拆除施工、市政施工、渣土运输、城市裸露空置建设用地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建筑废弃物密闭运输监管。严格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查验和车辆资质审批,2017年底前纳入监管的废弃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5%以上,且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对未有效采取防撒漏、防扬尘措施,造成撒漏扬尘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配合,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提高道路保洁水平。制定城市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推广使用新能源洗扫一体保洁车辆,进一步提升道路保洁质量。2017年,市区和县级市城区快速路、主次干路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90%以上;支路、慢车道机扫、洒水率以及人行道洒水率达到40%以上,具备条件的人行道机扫率力争达到40%。(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4.建立裸露土地绿化长效机制。推进城市公共部位、道路两侧、临时闲置地等裸露土地绿化。2017年底前完成裸露土地绿化面积120公顷。(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四、水环境突出问题攻坚措施

      到2017年底,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十条”考核的省控以上地表水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年度改善目标要求,市控及以上地表水断面水质劣V类水体逐年减少;列入国家、省考核的14处黑臭水体全面完成整治并通过评估验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8处地下水国控点位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25%以内;黄海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优良,胶州湾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0%以上。

      (一)打好消除劣V类水体攻坚战

      1.制定落实水体达标方案。对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开展全面排查,逐一把脉会诊、研究水体达标措施。大沽河、北胶莱河、白沙河、风河、吉利河、崂山水库等6个国控断面,围绕稳定达标制定达标方案;海泊河、李村河、墨水河等3条国控入海河流,按照年内消除劣V类水体目标制定达标方案;泽河、嵯阳河等2条省控河流,按照21项全指标要求年内消除劣V类水体目标制定达标方案;云溪河、桃源河、小沽河、祥茂河等目前存在劣V类水体断面的市控河流,按照21项全指标要求两年内消除劣V类目标制定达标方案;大石村水库、黄同水库、黄山水库、双山水库、双庙水库等不能稳定达到功能区标准的湖库和挪城水库、云山丈岭井群2处超标水源地,按照三年内实现稳定达标要求制定达标方案;逐一明确整治目标、整治任务、达标时限、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2017年8月底前启动实施(需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地表水断面清单详见附件4)。(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按照“先客水、后本地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调度,城市供水优先用足客水,再利用本地水重点保障河流和水库生态流量。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加大黄河水等客水调引力度,保障全市供水安全。(市水利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逐步加大海水淡化力度,缓解水资源短缺压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

      2.强力整治工业污染源。巩固小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排查取缔成果,对新发现的及时取缔,对已经取缔的坚决杜绝死灰复燃。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7年底前,对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进行深入排查整治,确保企业污水预处理、纳管符合环评审批验收及园区管理要求,实现工业聚集区全部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行业专项治理,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和进度计划,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排查范围由规模以上企业向所有企业扩展,2017年底前,率先完成焦化、氮肥、造纸等三大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原料药制造、制革、印染等三大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完成率达到6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河湖水域岸线综合治理。结合河长制河库(湖)问题排查,组织对河库(湖)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以及河道内私自种植林木、高杆作物,违法倾倒垃圾、渣土,违法修建鱼塘、养殖场,非法采砂、堆沙、取土,非法填地,破坏堤防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逐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清单,分期分批清理整治。2017年8月底前,各区市全面完成排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违章建筑和违法活动的综合整治。(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4.综合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组织对辖区内向河流、湖库、渠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分类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台账;9月底前,编制完成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12月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和清理,对已有或新排查发现的入海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设置或监管规定,核实是否存在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情况,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发现一处,清理整治一处,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分类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建立入海排污口登记台账;9月底前,编制完成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12月底前,全面封堵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5.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组织对全市禁养区内1095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详细摸底排查,建立“一场一档”“一户一档”。制定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逐场逐户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2017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详见附件5)。(市环保局、市畜牧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6.实施港口码头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所有港口编制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发布实施,加快完善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相关治污设施投入运行。2017年底前,率先完成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和重点领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市控以上53处地下水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并对相关监测数据和水质状况进行评价。(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全面排查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渗情况,对全市石化生产存贮企业及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渗情况进行排查整治,2017年底前,对防渗不完善的完成改造。(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治理废弃井坑,排查全市已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的封井回填或生态修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8.加快更新改造加油站地下油罐。在确保全市油品供应前提下,2017年8月底前,出台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计划和工作方案,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改造。(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9.严格控制近海养殖污染。加强渔业养殖投入品管理,2017年11月底前,对重点水体不符合要求的人工投饵养殖进行清理。在近岸海域,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二)全面完成年度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1.大力整治黑臭水体。落实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大力整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在已完成11处黑臭水体治理基础上,2017年9月底前,完成市北区昌乐路河、湖岛河黑臭水体治理;11月底前,完成李沧区楼山河黑臭水体治理,同时对国家卫星遥感新确认的黑臭水体及时按计划安排整治(详见附件6);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和评估验收工作,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和管网配套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制定印发全市排水规划。加强排水设施运行监管,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处置管网破损、冒溢等情况,严查违法破坏及不正常运行排水设施行为。(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和青岛水务集团等单位负责落实)排查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盲区,强化前海一线排水管理;加快中心城区已建成污水管网移交养护管理工作,具备移交条件的,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移交;不具备移交条件的,2017年8月底前制定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移交。(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青岛水务集团、青岛城投集团、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重点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底前,率先完成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区市党委、政府和青岛水务集团等单位负责落实)

      3.深化重点河道综合整治。继续实施以截污治污、生态修复为核心的墨水河综合整治工程,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河道清淤、截污、中水回用、河道生态等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城阳区、即墨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加快实施泽河流域生态湿地建设、嵯阳河生态湿地建设、洙河中游河道整治、张家楼直管区东区苑庄河中段综合开发利用等河道整治工程(详见附件7)。(黄岛区、平度市、莱西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纳管企业预处理监管。组织对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开展监督检查,对预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不具备预处理达标能力的,坚决予以停产整治;对预处理不达标或通过管网偷排超排的,坚决立案查处。(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三)确保重要饮用水水源和胶东调水干线水质安全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开展水源地规范化整治,规范设置隔离、警示标识,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违法违规项目;妥善处置二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染问题,将生活污水纳管处理或通过单元式处理设施处理回用(详见附件8)。(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畜牧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8月底前,关闭或搬迁挪城水库保护区内的皮革加工项目。(即墨市委、市政府负责落实)健全保护区道路和桥梁穿越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依法定职责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措施。(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全力防范胶东调水干线环境风险。加大对干线沿线涉水企业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对穿越胶东调水干线的国省道和桥梁,设置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的桥梁护栏,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防止污水进入引水干渠。(市交通运输委、省胶东调水局青岛分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对穿越胶东调水干线重点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加强保护,杜绝泄露发生。(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省胶东调水局青岛分局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深入开展纳污坑塘综合整治。对排查出的黄岛区和莱西市2个纳污坑塘分类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逐一明确整治计划、处置技术、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对纳污坑塘的日常巡查和环境执法监管,对新发现的立即整治,并严肃问责。(市环保局牵头,黄岛区、莱西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突出问题攻坚目标措施

      到2017年底,重点解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问题,确保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各类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提升。

      (一)迅速整改突出问题

      1.各自然保护区要对照环保部遥感监测和省专项检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通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确保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任务。明确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方案,并报省级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审查;保护区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区市政府对各类问题的整改进行现场验收,对照清单、逐个销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 2017年底前,相关区市要对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核实,制定计划,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林业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保护管理合力。加强崂山风景区保护管理,按照景区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问题排查整改,立查立改。崂山风景区涉及区要明确管理机构,完成相关规划修编并报批。(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市规划局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修订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开发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2017年底前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严格环境执法,对保护区周边企业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行“零容忍”。(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三)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

      2017年底前,崂山、灵山岛、艾山、大泽山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报批,开展功能区勘界、公告坐标点位,规范设置界桩、界牌等标识;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健全日常巡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等管理制度,对保护区内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等活动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水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约束,严格涉及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生态准入,制止违法侵占自然保护区空间。凡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同意,并接受监督。(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六、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薄弱问题攻坚措施

      到2017年底,建设一批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提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水平,缓解生活垃圾处理与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

      (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和管网配套

      加快实施张村河水质净化厂新建工程、麦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等11个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详见附件9),2017年底前,完成麦岛污水处理厂、胶南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和银河水务(胶南)有限公司等3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推进城镇、村镇聚集地排水管网、污水泵站等排水设施建设改造,2017年底前,新建改建排水管网220公里、污水泵站7座,升级改造8座污水泵站辅助设施(详见附件10)。(市城乡建设委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和青岛水务集团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强化污泥安全处置

      增强污泥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建成娄山河污泥堆肥项目并投入运营。在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加快筹建新的污泥集中处置场所,提升中心城区污泥处置能力。全面排查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污泥处置场所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及污泥处置安全合格。监督指导污水处理厂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和青岛水务集团等单位负责落实)

      (三)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和渗滤液处置项目建设

      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合理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和渗滤液处置项目。加快推进小涧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二期项目建设,黄岛区、胶州市、莱西市等区市要加快推进辖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园区建设,2017年底前有实质进展,缓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问题。加快实施小涧西生活垃圾渗滤液扩容工程,新建1000吨/日垃圾渗滤液和500吨/日浓缩液处置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2018年1月进行设备调试运行。(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配合,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四)推进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建设

      加快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平度市委、市政府负责落实)

      七、环境执法监管职责落实突出问题攻坚目标措施

      坚持督政与督企相结合,以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全面解决落实中央和省、市环保决策不到位、突出环境问题解决不彻底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各级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惩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监管的权威性、强制力、震慑力,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在全市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采取“四步”监管工作法,层层落实责任

      1.将本方案调度督办发现的问题,环保部强化督查、巡查、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以及省、市级督查发现的问题、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移交区(市)政府统筹解决。

      2.通过每月联合执法检查,对上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对解决问题不彻底、方案确定任务进展慢的进行公开约谈。

      4.采取点穴式督察、专题督察方式,实行问责追究,全面倒逼责任落实。

      (二)健全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体系

      1.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考核”的要求,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细化属地环境监管和行业环境监管责任,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网格环境监管任务。全市划分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市级为一级,区(市)级为二级,街道(镇)为三级,社区(村)为四级,加快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推进全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逐步配齐基层环保执法监测装备,开展基层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三)健全完善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机制

      1.建立市、区(市)两级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和研究当地环境保护形势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安、环保联合执法办公室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环保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研判制度,一旦遇有阻挠执法、暴力抗法和撕毁封条违法生产事件,或重大污染等紧急情况,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出动,分工协作,确保重大案(事)件及时有效查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对向水体中排放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监测设备的行为,以及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环保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办案,形成打击合力。严格规定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交条件,有效防止“以罚代刑”,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四)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1.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追究刑责、挂牌督办、媒体曝光、信用惩戒等手段,以“零容忍”的决断态度予以严厉打击,并将违法企业列入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红黄牌”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典型犯罪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实施力度。市环保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于符合适用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4.建立环保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机制,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对环保问题突出的,启动追责程序,严格实施问责;对违法问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五)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1.严格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新建和搬迁化工项目必须在符合标准的化工园区建设运营。(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在对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编制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黄岛区、平度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对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对环境敏感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失和影响。(市环保局牵头,有关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各区市要有针对性配置应急设备。完善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及时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年内至少开展1次演练。(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治理,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强力推进落实。青岛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攻坚行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帐,从严从速从实整改。对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要每日调度,每周汇总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周汇总全市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市和相关部门;建立起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督办调度体系,促进工作落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每月对攻坚行动进行一次联合督导检查。

      (二)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对本辖区攻坚行动负总责,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集中检查、督导暗访、问题整改和执法问责等工作;围绕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这一目标,切实将攻坚行动和本地发展有机融合起来。强化重点部门环保监管责任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以严格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按照《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和《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治污,扎实推动攻坚行动深入开展。各牵头部门要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攻坚方案配套工作方案的制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区市要认真落实本方案及各配套工作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工作衔接,推进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对方案中所列的每一项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都要明确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达标标准,切实抓好落实。

      (三)创新投入机制。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环保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统筹整合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对省级及市级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在2017年打破既定使用方向和业务归口部门限制,优先保障重点大气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各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坚决防止资金滞留闲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环保项目。

      (四)严格考核奖惩。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把攻坚方案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从严执纪问责贯穿于攻坚行动全过程,以严格的问责,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扬奖励;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对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导致环境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的区市、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附件:1. 2017年空气细颗粒物改善目标(略)

      2.“散乱污”企业数量汇总表(略)

      3. 2017年燃煤锅炉和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略)

      4.需编制水体达标方案地表水断面清单(略)

      5.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任务分解表(略)

      6. 2017年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略)

      7. 2017年重点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略)

      8. 2017年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项目(略)

      9. 2017年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项目(略)

      10. 2017年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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