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180502092256060826
  • 成文日期 2017-07-22
  • 发布日期 2017-07-22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决策部署,按照“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取消隶属关系,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要加强综合监管,实现权利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优势以及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的诚信自律引导、行为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行业协会商会要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服务和智力支撑。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主办”是指行政机关推动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在设立登记时明确由某个行政机关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联系”是指少数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外的行政机关,也具有管理、被管理的关系;“挂靠”是指有的行业协会商会名义上由某行政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但实际上在日常工作中两者几乎没有联系。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中央、省部署,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

      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剥离意见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非行政职能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清单目录和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其中,对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队伍,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可由市、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到行业协会商会从事党建工作,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费用中列支;差旅费按照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行业协会商会据实报销。

      (四)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自2018年起,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2017年底之前为过渡期,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原则上2017年底前按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资产状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国有资产权属,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要坚持脱钩改革和党建工作同步推进,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脱钩中的党建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及时解决党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主动配合接收单位做好党组织移交等工作,确保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的作用不削弱。对行业协会商会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完善党建工作指导体系,结合业务监管工作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指导。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党建工作的研究,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兜底管理,确保党建工作不出现“空白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按中央和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二)完善扶持引导政策,促进转型发展

      鼓励各有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

      (三)完善监管体制,加强政府综合监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修改章程的备案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财政部门要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政府其他部门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结合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工商联,成立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指导、推进、督促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联合工作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组报告。

      (二)明确责任分工

      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牵头制定综合监管办法,并分别负责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和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市委组织部牵头研究制定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市编委办牵头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涉及职能和机构编制的调整。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工作方案和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市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市政府外办负责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的调整。市机关事务局牵头负责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认真抓好脱钩工作任务和配套文件的落实,推动脱钩改革顺利进行。

      (三)规范脱钩程序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区(市)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脱钩工作,分别审核批准本级的脱钩实施方案。各级业务主管单位是脱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报同级联合工作组审批,根据批准的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四)合理安排进度

      按照兼顾不同类型、行业和部门的原则,选择40家左右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第一批脱钩工作,2017年8月上旬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要求对参加第一批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经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市有关职能部门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关配套政策。在总结第一批脱钩工作经验基础上,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2017年12月底前,按照中央和省部署完成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任务。

      自2018年起,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按照新的体制机制运行。

      各区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工作进度原则上与市级同步。

      (五)加强党的领导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会员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确保脱钩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