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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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7-06-15
  • 发布日期 2017-06-15
  • 发文字号 青厅字〔2017〕21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青岛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我市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适用本细则。

      我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中央、省驻青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通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市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季度、区(市)党政领导班子每两个月至少研究一次信访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分管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统筹抓好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经常带案下访、主动约访,包案化解信访积案,直接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确保数量、保证质量,真正接大访、解难案。

      第六条 进一步落实重大上访事项应急处置责任制,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接谈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信访工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有首办责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主动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单位对本领域、本行业利益诉求群体的信访突出问题负总责,应当自觉强化担当意识,加强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疏导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坚持矛盾纠纷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规范信访秩序,依法治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是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信访人所在单位、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党政机关在疏导教育、排查预警、风险防控方面是连带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人员稳定工作。责任主体不明确、协调难度大的信访问题,由市、区(市)两级信访部门负责协调明确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主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应当由相关政法部门办理。涉及多个政法部门或者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由市或者区(市)党委政法委协调组织有关单位,明确责任主体,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

      第十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及时妥善解决群众以信访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加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严格落实首办责任,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高初信初访(含网上信访)一次性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向信访工作对象索取钱物,严禁将信访群众检举揭发材料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单位。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制度,每年与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本地有关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年度信访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查究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信访工作开展、信访问题化解和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坚持集中专项督查与常态化督查相结合、信访部门督查与多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基础业务检查与统筹实地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督查实效。督查情况和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和单位信访工作的督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重点围绕工作部署落实、疑难信访问题化解、上级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由结果督查向过程督查转变。

      市、区(市)两级信访部门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信访督查专员,负责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推动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和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对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实行重点管理,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决策,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拒不办理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督办的投诉请求,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支持投诉请求意见,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信访群众、信访部门和上级党政机关,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不按规定接待处理信访事项、落实包案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工作不到位,或者获知信访信息后隐瞒、谎报、漏报、授意他人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者因信访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负面舆论过度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未能有效治理的;

      (八)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方、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三年内参加省级以上信访工作评选表彰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有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情形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责的问题,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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