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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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6-12-28
  • 发布日期 2017-01-09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意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自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省部署,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及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出了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苦努力。我市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连续多年圆满完成省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指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育政策调整完善,我市人口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流动人口规模大、流动性强,实现人口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计划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总量大、比例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数量多,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养老妇幼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相适应的社会公共服务特别是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亟待理顺。与此同时,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人口增加效应明显,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短期内不会根本改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决定》和省《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当前人口计生工作新形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积极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依法做好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做好中央《决定》、省《意见》等政策性文件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深入开展目标人群和生育意愿调查摸底,科学制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风险防控预案,引导群众依法、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确保全面两孩政策有序实施、平稳落地。建立完善女性生育保障、产假及女性再就业等配套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健全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出生人口监测网络,实现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准确掌握婚姻登记、新生儿入户、儿童参加社会保障和入学等情况,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落实人口预报预警制度,及时统计发布生育信息和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规划建设情况,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科学判断形势、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三)科学规划和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资源,增加供给。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加快提升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努力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科学编制中长期规划,合理制订人口计划,确保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引导有生育意愿的群众综合考虑年龄、生育趋势、公共服务资源等情况,科学安排生育计划、错峰生育,防范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提倡已经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采取长效措施,规范生殖健康服务。

      (五)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能力,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的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等服务。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继续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免费项目,采取免费产前诊断等措施,有效提高产前诊断参与率。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加强残疾儿康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积极推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建设,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建立市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每个区(市)要借助公立医院至少建立1个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合理确定妇幼保健和助产等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向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医护人员倾斜。

      (六)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提高女孩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孕情和出生性别公示、B超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和证明查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和直报、部门信息共享、行业机构许可准入、人员资质认定等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有效监管。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深化区域协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肃查处相关涉案责任人和医疗机构。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监测、专项考核、督查和评估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一)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免费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完善再婚、领养、病残儿家庭等特殊情形的再生育审批管理,将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等工作与母婴保健服务相衔接,落实母婴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咨询指导和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落实首接责任制,特殊情况实行当事人承诺制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严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

      (二)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推进卫生计生机构资源整合、工作融合,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稳定并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妥善解决好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确保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规范街道(镇)、社区(村)两级基础工作,推行精细化服务管理理念,细化岗位职责,任务落实到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强市、区(市)、街道(镇)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卫生计生免费服务项目。加强部门、区域间协作,健全流动人口信息核查和共享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机制。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大力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实施留守儿童健康促进等项目,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融合。

      (四)提高依法治理水平。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法治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行政和不作为行为。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违法生育处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征收程序。加强人口计生诚信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将违法生育情况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整合卫生计生执法力量,推进监督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卫生计生、公安、法院等要协同做好违法生育处理、打击“两非”等调查取证和联合执法工作。

      (五)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并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对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区(市)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切实关怀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保障体系,妥善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深入开展计生助福、计生家庭保险惠民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脱困等活动。

      (六)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大力实施“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探索健全家庭健康服务体系。开展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引导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持续开展。大力发展老年医疗等健康服务业,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家庭,开展建设具有“即时照护、远程监管”功能的健康养老信息化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以多种形式满足群众养老需求,推动老龄健康事业发展。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做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解读,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引导各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因地制宜开展进村入户宣传,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跟踪监测,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及时掌握政策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服务保障,确保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计划生育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不力、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区(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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