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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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6-12-12
  • 发布日期 2016-12-26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
  •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根据中央、省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配套政策体系,不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职工合理诉求表达渠道更加畅通,劳动关系矛盾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完善体制机制

      (一)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治保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合同、企业工资支付、特殊工时管理、劳务派遣等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修订)工作。依法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实现立法、执法、司法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构建调处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2.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重点做好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小微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国家规定比例之内。推动建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切实加强供给侧改革、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裁减人员的指导与规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指导企业建章立制,不断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推进劳动用工登记与工商、民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稳步推进“互联网+劳动关系”政务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3.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制度,探索构建企业人工成本宏观监测系统,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认真落实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和集体协商三年规划。切实落实企业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能力培训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委员会,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4.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街道(镇)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由同级政府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政府有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广泛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健全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探索建立分区域、分行业、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牵头,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参与)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1.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最低工资调整机制,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和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清偿欠薪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范围扩大到水利及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打击恶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犯罪行为的力度,努力实现职工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2.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全面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完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实行岗位范围和期限双重管理。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3.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执法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职业病防护和安全生产责任约束。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进生产工艺,改善作业环境,设置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加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贯彻实施力度,提高企业按标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工作水平。认真落实职工正常健康查体、职业病防护与排查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参与)

      4.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根据国家和省部署,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引导职工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异地劳务派遣的职工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5.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企业应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畅通一线职工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建立在职人员学习—就业—再学习的通道。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方式。探索建立在职职工取得成人教育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政府补助制度。对“转、调、创”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市总工会参与)

      (三)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1.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源头参与和劳动争议的源头预防。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制,加强工作平台建设,强化对全市各级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经常性、制度化的劳资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倡导和践行劳资两利、互利共赢理念。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功能和作用。指导和推动行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和前瞻性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委办、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2.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化完善“监察通”应用系统,发挥大数据比对、预警等作用,推广“公众号”服务,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统筹城乡转变。定期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全面推行网上书面审查,扩大日常检查覆盖范围,定期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检查,加强部门间工作联动,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对非法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维权效能,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健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企业名单和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参与)

      3.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依法加大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裁决和终局裁决力度,不断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统一政策性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提高裁审一致性。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推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立司法和工会法律援助渠道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4.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完善劳动关系重大矛盾预警预报预防机制,强化矛盾多发行业和区域监控,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经常性矛盾排查、动态监测预警制度,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定应对预案,探索建立劳动关系观察员制度。建立涉及劳动关系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企业实施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搬迁转移,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大量使用劳动合同制人员等涉及劳动关系调整重大事项的,必须事先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最大限度排除不稳定因素。完善集体争议处理办法,有效调处集体合同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以及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完善和加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善后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1.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作用。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民主管理形式。(市总工会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2.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推动企业围绕自身发展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民主协商,通过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经理(厂长)接待日、总经理信箱等有效方式,进行广泛沟通交流,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市总工会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3.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市总工会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五)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1.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高效运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和品牌培育的支持力度。加大技术投入,注重人才引进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推动大中型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建立行业商会组织,规范竞争行为,共同开拓市场,组织技术协作,争取融资授信,增强创新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青岛银监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2.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努力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同成长。组织开展履行社会责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企业社会形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总工会参与)

      3.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资质等级评定、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措施办法,引导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遵守商业规则,严格遵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承诺,提高生产标准,自觉维护投资人、职工、债权人和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办、青岛银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参与)

      4.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广泛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宣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加强职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5.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加强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和职工书屋建设,加大职工文体娱乐设施投入,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陶冶职工情操,增强职工体质。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提高职工心理素质和心理调适能力。实施推动职工成长计划,为职工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帮助职工解决心理和行为问题。加大对职工特别是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提升和谐劳动关系的层次和内涵。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市总工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统筹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制定完善科学的指标体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政策措施,在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建设,完善程序,公平、公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系统优势、工作机制优势、制度体系优势和文化设施优势,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好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各级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劳动关系协调能力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市、区(市)、街道(镇)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依法健全区(市)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合理配备监察员,重点增强基层执法力量,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设施,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管理,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街道(镇)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充实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专兼职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四)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强化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园区、农民工聚居地等建立党组织力度。配齐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深入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强化企业党组织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以企业党组织建设带动工会组织、团组织建设,以工会组织、团组织建设促进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研究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制定完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社区(村)、街道(镇) 、区(市)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整体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积极组织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参加创建活动,积极推动创建活动向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镇)、社区(村)拓展。对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典型予以激励,建立完善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和职工的创建热情,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继续推动黄岛区部省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丰富创建内容和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加强动态服务管理,深入推进区域性创建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舆论氛围。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和要求深入人心,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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