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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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6-10-20
  • 发布日期 2016-11-07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和社区治理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探索构建协商内容明确、协商主体多元、协商程序规范、协商方法多样、协商结果运用科学、协商监督到位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统筹资源力量,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等。

      ——坚持群众自治。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协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协商,依法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出现议而不决情况时,通过不同层面建立的表决机制进行表决,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实施,公开透明,求同存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地域特点、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实践。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镇(街道)、村(社区)协商民主制度有效衔接机制,完善城乡社区微自治和微治理机制,建立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有效提升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确定协商主体。根据协商议题事项的性质、利益关系、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主要包括:

      1.镇(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3.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参与。

      (二)明确协商内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村(社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改造规划等重大事项。

      2.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3.村(社区)财务预决算,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4.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租赁,宅基地安排使用,家庭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变更调整,征地补偿费以及涉及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等方案。

      5.兴修村(社区)内道路、桥梁、小型水利设施,以及村(社区)绿化、改造、公用设施建设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6.住宅小区拆迁整治改造、物业管理、保障房分配以及居民其他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

      7.社会救助、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社区文化、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服务等公共事务管理。

      8.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村(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9.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方案。

      10.村(社区)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12.各类协商主体提出需要协商的事项。

      (三)丰富协商形式。协商形式可以结合参与主体和具体协商事项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1.会议讨论协商。采取户代表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决策听证会、小区协商会、业主协商会等形式开展协商活动。

      2.民主恳谈协商。组织社会各方面代表就关系民生的公共事务、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

      3.新媒体协商。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媒体工具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

      4.书面征询协商。涉及村(社区)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征询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人士的意见。

      5.专业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协商参考意见和对策措施建议。

      6.其他形式协商。鼓励基层在实践中创新方式方法,形成更多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协商形式。

      (四)规范协商程序。按照确定议题、事先告知、组织协商等程序开展协商。

      1.确定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相关主体。

      2.事先告知。协商议题确定后,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协商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3.组织协商。根据确定的协商方案,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平等议事,达成较为一致的协商意见。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五)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形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进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镇(街道)、村(社区)、楼宇(小组、小区)协商联动机制。凡涉及镇(街道)辖区内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重要事项,由镇(街道)组织协商。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涉及楼宇(小组、小区)内公共利益以及村(居)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组织开展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社区)党组织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三、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镇(街道)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等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社区开展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建立城乡社区协商民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汇总信息数据、协调工作推进、督促检查落实,抓好协商事项的落地实施。建立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台账,对确定落实的协商事项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群众反馈协商事项办理情况。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督促检查,不断强化和推动责任落实。

      (五)建立健全创新机制。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实践和理论的创新。从实际出发,适应广大群众对城乡社区协商的新要求,不断创新形式,完善内容,改进方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有效途径。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组织大胆创新,认真总结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结合实际进行推广,推动城乡社区协商不断发展。

      (六)建立健全协商能力提升机制。定期开展基层干部和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组织村(居)民代表观摩学习,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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