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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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6-06-28
  • 发布日期 2016-07-08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

      《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三严三实”,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要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大力营造尚实干、勇作为、敢担当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申请提前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到龄前3个月内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说明事由和延迟时间,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对任期届满离任的,应当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调整安排。

      第七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问责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对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不按照规定及时传达贯彻或者贯彻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违纪违法问题多发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九)在组织推荐考察干部、调查问题时,不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按照中央及省、市委有关规定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其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岗位,应当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视情况可低于原职务层次安排,也可安排担任与其原任职务层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重新任职按照提出初步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集体讨论决定、任职信息公开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十一条 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包括以下情形:

      (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表现较差。

      3.不严格抓班子带队伍,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软弱涣散、问题频出。

      4.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二)组织纪律观念淡薄:

      6.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

      7.协作配合意识差,闹无原则纠纷,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8.不讲规矩,自由散漫,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服从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9.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甚至隐瞒不报;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甚至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甚至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10.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和其他利益,或者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三)不作为乱作为:

      11.缺乏担当精神,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致使工作中的问题隐患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12.为官不为、得过且过,庸懒散慢拖瞒,或者工作挑三拣四、拈轻怕重,不安心岗位。

      13.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甚至对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14.不按规律办事,不尊重实际,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15.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任务不力,出现较大失误。

      (四)作风表现差:

      16.违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我要求不严格,表率作用发挥不好,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

      1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

      18.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

      (五)其他情形:

      19.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虽不予或免予处分,但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

      20.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

      21.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

      22.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拓宽了解掌握干部情况的渠道,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工作力度。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分析研判,按照程序作出认定。

      (一)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现班子成员会议推荐得票率较低、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

      (二)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总体评价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中群众满意度低,或新选拔任用干部在“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

      (四)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比较差。

      (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重大事件、重要舆情,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

      (六)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比较集中、性质比较严重且有较具体线索,或者在干部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突出且有较具体线索。

      (七)巡视机构在巡视中,发现问题比较严重。

      (八)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比较严重。

      (九)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需调整,以及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虽未给予处分但造成不良影响。

      (十)其他需要分析研判的情况。

      第十四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项调查。出现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启动不适宜担任现职专项调查,对照第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深入了解、综合分析,查明原因,厘清责任,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二)提醒、函询和诫勉。对经专项调查发现已明显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应及时予以组织调整;问题较轻的,可先予以提醒、函询或者诫勉。

      提醒、函询或者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干部改正情况进行考察,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及时予以组织调整。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专项调查或者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干部级别和工资待遇需相应调整的,从调整岗位的次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底线。对发现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干部,在尚未作出认定前,不得提拔重用,确需调整岗位或者分工的,不得安排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执纪执法、监督监管、审计财务、保密机要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或者分管上述工作。经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作出组织调整的,不得安排上述岗位或者分管上述工作。

      第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但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研究决定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第六章 健康原因调整

      第十八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在重要岗位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调整职务的,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可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适当安排。

      第七章 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干部情况信息联动,密切组织(人事)部门与执纪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和政法、卫生计生、审计、信访、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干部情况研判机制,通过年度考核、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谈心谈话、专项教育活动等途径,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对因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以及健康原因被调整的干部,应当加强跟踪了解,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防止干部“一下了之”。

      第二十四条 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应当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条件,把不作为、乱作为与因客观条件导致的问题区分开来,把能力素质差、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与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区分开来,支持干部敢于担当,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其列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职尽责的重要评价项目。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配套操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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