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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授周再明同志“青岛市人民满意的 公务员”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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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4-04-11
  • 发布日期 2014-04-11
  • 发文字号 青委〔2014〕58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   周再明,1977年6月出生,1995年10月参加公安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方大队人民路中队民警,四方大队交通秩序科民警、副科长,同三高速公路大队五中队指导员,三级警督,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七次,先后获得“山东省新长征突击手”“全省公安系统优秀青年干警”等荣誉称号。2014年2月6日19时30分,周再明同志在沈海高速公路处理交通事故时,为保护战友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被一辆大型客车撞倒,不幸牺牲,年仅36岁。

      周再明同志从警18年来,始终奋战在道路交通管理的第一线。他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先后查纠违法行为14300余起,答复行政复议327起,应诉15起,无一败诉。他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十几年如一日,早出晚归,累计加班加点8500余小时,放弃公休假910余天;2011年,父亲和兄长患重病期间,他白天工作,晚上陪床,没有请过一次假。他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曾冒着刺骨的寒风在草丛里搜寻3小时,为群众找到丢失的物品;对家庭条件不好的战友和求助的群众,即使自家有困难,他仍慷慨解囊,伸出援助之手。周再明同志先后数次因公负伤,1996年,在一次执勤中为提醒行人躲避危险,被一辆制动失灵的公交车撞下岗台、卷入车底,经几度抢救才挽回生命。后来他又因劳累过度患上丹毒症,病情严重时,双腿肿胀到不能走路,但他仍不愿离开自己热爱的岗台,始终坚守在工作一线。

      周再明同志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用生命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新时期人民警察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委、市政府决定,追授周再明同志“青岛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并追记二等功。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周再明同志为榜样,学习他永葆忠诚、坚守信念的崇高品质,学习他牢记宗旨、心系百姓的为民情怀,学习他廉洁奉公、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学习他爱岗敬业、创先争优的进取意识,学习他顽强拼搏、锐意进取的优良作风,将其转化为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转化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际行动,勇于担当,苦干实干,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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