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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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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1-11-16
  • 发布日期 2011-11-18
  • 发文字号 青办发〔2011〕2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为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提升全域城镇化水平,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部署,现就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农村社区是由一定地域的人群、按照相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实行共同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所构成的农村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农村社会建设的基本载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农村面貌显著改善。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市村庄规模偏小、布点分散、经济薄弱的问题十分突出,城中村、城郊村较多,影响了城市空间优化和功能提升;各类园区和功能区内村庄布局较乱,制约了产业升级和生态建设;自然村面广量大,导致基础设施配套难、公共服务水平低、行政管理成本高,这都迫切需要推进村庄的集聚和融合、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在这种形势下,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引导和鼓励村庄集约布局、融合发展,提升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农村公共服务,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村民自治,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目的,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创新乡村治理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重点,有序推进村庄集聚改造和融合提升,促进农村人口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逐步实现农村社区组织融合、服务融合、居住融合、经济融合,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为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在充分调查摸底、搞好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农村新型社区布局和建设规划,科学设置农村新型社区模式,以规划引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尊重群众意愿。牢固确立农民群众在新型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和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充分依靠和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进农民福祉,减少不稳定因素。
      ——循序渐进。从各地实际出发,根据城中村、城郊村、园区村、镇驻地村、中心村、一般村、偏远村等不同情况,突出地域特色,实行分类指导、梯次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切忌搞“一刀切”。
      (三)总体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农村新型社区布局规划,对非集聚类社区,到2014年基本完成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全覆盖,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社区组织体系;对集聚类社区加快改造步伐,到2020年基本完成集聚改造任务,同步推进社区组织建设。
      三、基本类型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总体上按照以下五种基本类型推进:
      (一)城中村改造型。结合全市城中村改造工程,对纳入五市三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积极推进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和资源,加大集中改造力度,重点推广“多村一社区”模式,提升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档次和水平。
      (二)小城镇集聚型。以建制镇为依托,发挥其在区域内的集聚带动作用,利用镇驻地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引导镇驻地周边村民和其他有条件的村民向镇驻地聚集,做大镇驻地规模,提升城镇服务功能,建设新型社区。
      (三)功能区整合型。对市级以上重点园区、现代农业园区、重点生态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村庄,按规划要求适度整合,促进各类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建设以集中居住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支撑的新型社区,实现村庄整合与园区建设的双赢。
      (四)龙头企业带动型。充分发挥农村龙头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与周边村庄联合,高标准规划建设农村新型社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联合开发等形式,整合农村土地、山林、水库、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同步推进产业转型、生态改善和服务提升,实现村企互动、合作发展。
      (五)中心村融合型。对暂不具备上述集聚条件的村庄,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产业关联、有利于整合资源要素等原则,确定合理服务半径,将几个村庄融合为一个社区,并选择一个交通比较便利、村级班子基础比较好、发展潜力比较大的村庄作为中心村,着力提升中心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辐射带动周边村庄,逐步实现社区化服务全覆盖。
      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上述五种社区建设类型,也可积极探索创新其他社区建设模式。
      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五市三区要根据村庄自然文化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产生活习惯、交通便利条件、区位优势、经济条件等情况,按照城乡发展统筹、聚居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等原则,于2011年底前完成农村新型社区布局规划;新型社区布局规划要与青岛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新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等有机衔接。集聚类社区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500户、4000人。社区建设规划要明确社区定位、长远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资金筹集渠道和完成时限等。加强对规划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规划落实和项目审批,避免低水平建设,禁止出现新的“棚户区”。
      (二)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巩固农村“五化”成果,完善新型社区水、路、电、气、房等基础设施,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中心村建立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将综合性服务场所建设纳入集聚类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整合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就业指导、文化娱乐、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体系和经营性服务体系,完善商业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三)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在推进村庄集聚融合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村庄资产、资金和资源的管理,原则上原有村庄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收益权不变、债权不变、债务不变。积极推进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将资产量化到每个村民,并成立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集体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拨付给原行政村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额拨付给农村新型社区;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农村新型社区正常运转。加大推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促其不断发展壮大,提高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农村新型社区不同类型,抓好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新型社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推行社区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实施。加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合力推进;五市三区要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示范带动、分类指导工作,确保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作有序发展。
      (二)确保土地供应和集约利用。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指标。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保障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农村新型社区涉及的农民安置用地实行划拨,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出让。对村庄集聚改造节约腾出的土地,加大所属村庄(社区)分配比例,用于支持社区发展主导产业。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村庄改造财政扶持政策,2011年-2015年期间,每完成一个农村新型社区的合并,市财政奖励100万元,用于农村新型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区(市)财政都要设立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调动新型社区建设积极性;采取贴息贷款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民新建住房、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贷款优惠。市、区(市)财政都要整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资金,优先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强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对五市三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建立联合督查考核机制,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作先进区市、镇(街道)和示范社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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