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成文日期 2010-08-24
  • 发布日期 2010-08-24
  • 发文字号 青发〔2010〕11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突出旅游产业的战略性产业地位,充分发挥其在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和提升城市知名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旅游产业规划引导
      (一)明确旅游产业发展定位。实施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力量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把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扩大居民消费的先导产业,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突出发展,建设国际海滨旅游度假中心和国际海上体育运动中心,打造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
      (二)编制实施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突出资源整合,深化改革开放,强化统筹协调,编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旅游大项目和业态合理布局,规范沙滩、湿地等旅游公共资源管理,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编制旅游度假区、海上旅游和邮轮旅游、乡村旅游、旅游交通体系等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
      在编制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公共设施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蓝色经济发展规划等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各项规划之间的衔接。
      (三)明确旅游产业发展目标。到2015年,力争全市旅游产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左右,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左右;力争旅游总收入达到1500亿元左右,旅游外汇收入达到10亿美元左右,年均分别增长21%和10%左右。
      二、健全旅游产业管理体制
      (四)建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体制。成立青岛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全市风景区、度假区、旅游重点项目等规划编制的审核、协调实施和检查;协调旅游交通、会展、商贸、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各类旅游资源整合与规划编制;加强对高档饭店、旅游景区(点)、高尔夫、游艇俱乐部、海水浴场等监管和整治。加强市旅游发展管理部门机构建设,适时成立青岛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适当充实机构,加强力量,积极引进人才。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旅游产业发展领导体制,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和管理力度。
      (五)深化旅游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旅游资源整合,支持有条件的旅游度假区、景区(点)加快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和经营实体。争取开展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
      规范和引导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开发经营,制定实施度假旅游、海上旅游、乡村旅游和海水浴场等管理办法和市场准入政策,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和审批手续,促进旅游产业市场化、社会化运作。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和社会资本公平参与发展旅游产业。
      (六)创新崂山风景区管理体制。理顺崂山风景区旅游经营管理体制,加强市场化运作,整合崂山周边旅游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完善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和交通体系,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打造高品位的旅游产品,促进崂山“道教文化”品牌和法海寺“佛教文化”品牌向自然生态、休闲度假等旅游品牌延伸,力争“十二五”期间建成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打造国内外知名的度假休闲旅游胜地。
      (七)支持旅游企业兼并重组。推进国有投资、交通运输、公共交通、旅游经营、文艺院团等企业改组改制,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支持引进境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和民营及中小旅游企业参与发展旅游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旅游企业。
      (八)引导行业联动与融合发展。建立旅游产业与文化、会展、体育等产业一体化运作模式,整合“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和资源,加快形成大旅游发展格局。
      三、深化旅游对外开放
      (九)扩大口岸对外开放。争取开放奥帆中心周边水域。实施开放、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对境外来青旅游的5人以上(含5人)团体旅客,由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并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并提前申请,可在抵达口岸前,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团体旅游签证。进一步争取对境外来青旅游团体人数放宽至2人(含2人)以上。
      (十)培育重点客源市场。鼓励增加与境内外主要客源市场间的航线航班和旅游列车,重点扶持东南亚、俄罗斯、欧美等主要境外客源市场国家游客包机航线,吸引境内外航空、邮轮公司开通我市相关国际航线,增加旅游淡季境内外包机、邮轮等大型团队旅游。
      对组织包机每架入境游客超过100人、游客在青1夜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旅行社,按机次给予奖励。对通过邮轮组织游客来青游览、购物的旅行社,按每艘邮轮游客数分档次给予奖励。
      鼓励航空公司、邮轮公司新增旅游航线航班。对航空公司新增过夜飞机或新开直飞国际航线、国际加密航班、经停国际航线、直飞港澳台航线、直飞国内定期航线等,分别予以扶持;对邮轮公司新设立经停我市的邮轮航线予以扶持。
      鼓励航空公司、邮轮公司在我市新设基地公司,对在我市新设基地公司并纳税的航空公司、邮轮公司予以扶持。
      (十一)加强国际和地区旅游合作。加强与日韩、东南亚、俄罗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及旅游机构的合作,形成覆盖主要客源市场的国际合作网络。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知名旅游企业的合作,共同营销青岛旅游产品。加强与境外网络和平面媒体的合作,鼓励境外媒体加大对青岛旅游的宣传力度。
      (十二)积极参与区域旅游合作。加强与周边半岛各城市、环渤海城市、环黄海区域的旅游深度合作,共同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联手策划推广区域旅游线路,加强区域内游客引进、线路设计、客流转送等合作,打造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区域旅游产品。
      四、引导旅游产品多元化发展
      (十三)度假旅游。规划发展温泉度假、海滨度假、海岛度假、湿地度假、山村渔村度假、都市度假等度假旅游产品。高品质开发建设石老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琅琊台、田横岛、温泉、凤凰岛、灵山湾等旅游度假区,加快建设港中旅海泉湾等度假旅游单元和度假酒店。
      在符合土地、海域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布局,规范发展游艇俱乐部、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支持引进高尔夫旅游等高端产品区域总部机构,引导和促进度假旅游健康发展。
      利用海水温泉资源,按照度假旅游规范标准和市场准入政策,高水平规划发展海水温泉度假和医疗保健度假旅游,打造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适宜观光、休闲、度假、保健的特色旅游精品和知名旅游品牌。
      (十四)海上旅游。加强海上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设施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岛屿、海湾、海岸线及盐田等自然资源,积极发展海上观光休闲、海岛旅游、海上运动体验、邮轮旅游,打造展示青岛“赤礁、细浪、彩帆、金沙滩”美景的海上旅游线路。整顿和完善海上旅游秩序,引导海上旅游健康安全发展。
      加快发展海上观光休闲旅游。开发海上旅游航线,结合沿海亮化工程,增加海上夜游项目,着力开发“海上看青岛”、海上演艺、海上餐饮、海上婚庆等旅游产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引进集观光、餐饮、娱乐、会议、住宿等为一体的大型高档海上游船。
      以近海海岛为重点,开发海岛生态观光、渔村休闲度假、渔家风情体验等旅游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兴建游艇码头,配置多功能、高档次游艇游船,发展帆船、帆板、游艇等体验性和参与性强的海上旅游项目。
      积极发展邮轮旅游,增强接待能力,完善服务体系,建立邮轮口岸接待协调机制和联检服务机制,利用奥帆基地建立流动的邮轮通关设施,建设高端邮轮停靠港。调整完善港口规划功能和旅游业态布局,抓紧邮轮母港的规划选址,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邮轮母港及通关接待和周边交通疏导体系。
      加强与境内外客运中心和邮轮公司合作,共同发展邮轮经济,积极引进国际邮轮公司,开发设计有吸引力的邮轮旅游产品与线路,形成邮轮经济产业链。
      (十五)文化旅游。深度挖掘和有效整合代表24个国家建筑风格的700多座历史建筑,以及道教文化、奥运文化、啤酒文化、海洋文明、工业港口文化、“五四”运动等历史和文化,规划建成一批文化旅游景区和特色博物馆,充分反映青岛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丰富旅游文化内涵。采取政府购买产品的办法创新旅游文化演艺扶持政策。引进高层次文化演艺人才,培育高水平的创意设计和演艺公司,创作或引进体现城市文化特色、适宜度假旅游和高端旅游的有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文化精品。
      (十六)体育健身旅游。按照建设国际海上体育运动中心和体育产业化的要求,围绕打造“帆船之都”,突出发挥奥帆中心的作用,大力培育“青岛国际帆船周”等体育旅游知名品牌。积极引进和承办国际高水平海上运动赛事,促进体育旅游高水平发展。积极发展温泉、保健、潜水、疗养、登山、高尔夫、健步行等特色健身旅游项目。
      (十七)会展节庆旅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大型高端会议中心,创造承接国际大型高端会议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会展科技含量。转变办展方式,培育市场主体,提升专业展览公司运作水平。鼓励和扶持在每年12月至次年3月期间举办大型会展活动。结合举办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国际啤酒节、国际海洋节,打造带动作用大、知名度高的高端节会品牌。抓住筹办2014年国际园艺博览会机遇,努力建设一流的会展旅游景区。
      (十八)乡村旅游。按照乡村旅游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发展乡村饭庄、好客人家、田园采摘、渔家风情、登山路径、民俗节庆、温泉养生等特色乡村旅游,培育乡村旅游精品。
      鼓励旅行社开发“乡村旅游”线路和产品,每年评选“十大乡村旅游产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青岛特色的乡村农业观光、体验性旅游品牌。农民从事乡村旅游批量购买家电、汽车、摩托车,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购物旅游。支持青岛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的开发和升级,开展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大赛和评选活动。规划建设一批旅游商品大型超市和特色专卖店。鼓励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培育地方优势品牌和国家级品牌。争取国家在青岛试行境外旅客免税购物和离境退税政策。
      (二十)引导企业开发旅游装备产品。适应旅游产业升级需要,加强旅游与制造企业的交流合作,鼓励联合引进开发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数字导览设施、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旅游装备产品,鼓励企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
      五、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二十一)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国际质量认证。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服务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服务标准化和质量认证。从改善旅游设施、环境、交通和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等细节入手,全面落实细微化服务标准,在交通、餐饮、景区、旅行社等涉旅服务单位开展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
      制订实施度假旅游、温泉度假保健旅游、海上旅游、高尔夫旅游、乡村旅游、游艇俱乐部和海水浴场管理等旅游业地方服务标准,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
      (二十二)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研究引入社会化培训模式。加强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结合城市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青岛特色文化,加强导游员、讲解员专业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
      (二十三)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栈桥、五四广场、海水浴场等开放式旅游景区(点)的综合整治,清理重点景区(点)的违规摆摊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依据《青岛市旅游条例》,实施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证导游和宰客等非法行为,加大旅游投诉处理力度,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旅游业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旅行社、旅游购物商店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二十四)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制定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旅游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
      六、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加快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青岛市旅游散客服务中心、信息咨询中心等散客服务配套体系。各主要景区(点)建立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游客服务中心,实行全市联网、信息共享,完善旅游咨讯、投诉等服务功能。
      加快建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行业联动、运转高效的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旅游信息、消费、咨询、投诉、营销、指挥调度等服务,提高城市旅游公共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在“琴岛通”卡现有功能基础上,整合相关资源,研究增加景区(点)票务、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支付功能。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移动多媒体等多种渠道,建设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实时便利的旅游在线服务系统。2010年,各电信运营企业开通青岛旅游咨询、投诉、散客服务公益短信服务业务。
      (二十六)完善旅游交通体系。加快建设完善城市各区域之间的公交线路和站点。尽快规划并推动公交服务网络延伸到城市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拓展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功能,为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创造便利条件。
      制订旅游观光巴士运营方案,先期开通前海一线旅游观光巴士路线1条,配置观光巴士20辆,以后视情逐步开通其他旅游观光巴士线路。
      根据市场需要,采用公车公营和服务质量信誉招投标办法,适度投放一批小型旅游商务车辆,满足高端旅游商务团队需要。
      (二十七)加强旅游停车场建设。科学规划和建设旅游停车场,加强旅游交通疏导和管理。制订重点区域停车场规划,建设一批旅游停车场,增加旅游大巴停车泊位。旅游旺季新增旅游大巴临时停车场。各区市要挖掘辖区停车设施潜力,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社会停车场。
      制订实施旅游旺季和重点区域城市交通调流办法,在前海一线等车流量较大的区域,实行旅游大巴车辆片区管理制度,明确主要旅游景点周边停车站设置和大巴车辆的行驶路线。
      (二十八)加强旅游公厕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一批旅游公厕。旅游沿线重点区域公厕按照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各区市要在3-5年时间内,完成城市建成区公厕规划建设任务。一般区域公厕数量按不少于每平方公里3座,重点区域公厕数量按每平方公里4-5座的标准建设。新建公厕要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类公厕标准。
      2010-2012年,升级改造不达标公厕,景区(点)、广场等重点区域旅游公厕全部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其他区域公厕要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二十九)完善旅游标识系统。完善交通道路及景区周边旅游指示牌,整体筹划和建设旅游景区、交通道路、城市道路的综合性交通指示系统。
      在高速公路、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三星级以上宾馆、3A级以上景区、博物馆、重要名人故居、主要乡村旅游点、主要旅游特色街区、旅游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及海底隧道、跨海大桥,设立中、英、日、韩四种文字标识和中英文双语道路指示牌,城区出租车全部配备英文导向图。2010年起,减免企业投资新建旅游标识系统的公路占用补偿费。
      七、加快打造城市旅游品牌
      (三十)拓宽旅游城市形象宣传渠道。将青岛旅游形象品牌纳入公益宣传,在重要口岸、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公共场所设立“青岛旅游”系列文化旅游品牌公益广告,纳入相关市政、路政建设规划。加大旅游宣传促销投入,市、区(市)政府每年要安排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充分利用各种平面、网络媒体和境内外推介活动,扩大旅游宣传促销。
      (三十一)培育著名景区。加快建设崂山、凤凰岛、鳌山湾、红岛、灵山湾等旅游集聚区,培育一批世界级、国家级水平的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名牌,推出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推动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景区,对新创建5A级景区、4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三十二)培育品牌旅游企业。引进和培育一批旅游知名品牌企业。对新引进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在青岛注册设立法人机构并纳税,符合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我市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吸引入境游客来青旅游的旅行社,区分淡季和非淡季,依据经核准的有效入境游客数,分档次给予奖励。对旅游淡季组织2000人天以上的境内游客来青过夜消费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八、推进旅游节能环保
      (三十三)推进旅游节能。支持宾馆饭店、景区(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鼓励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从2010年开始,力争全市星级饭店、A级景区节水节电量每年同比下降5%,四年内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
      (三十四)推进旅游生态环保。加强资源环境保护,搞好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相关准入政策和环保要求,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水源地保护。进一步规范来青旅游客车管理,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大力倡导低碳旅游方式,景区(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引导游客绿色旅游、文明旅游、理性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九、加大旅游政策扶持
      (三十五)加大政府旅游投入。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旅游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城市旅游品牌培育、旅游宣传促销、扶持旅行社发展等方面需求。各区市也要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享受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旅游企业积极参加我市开展的免费信用评级和信用征集活动。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贷款力度。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利用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作为质押开展贷款及担保贷款业务。推进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加快整合培育崂山景区、海底世界、极地海洋世界等旅游上市资源,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对拟上市的旅游企业按照市政府支持上市企业扶持资金标准予以补助。
      (三十七)引导社会投资旅游产业。鼓励旅行社增设服务网点,扶持企业投资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和旅游停车场等旅游配套设施项目。
      (三十八)保障旅游土地、海域指标供应。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湿地、林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等资源,在强化环境和资源保护前提下依法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具备条件的村镇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展乡村旅游。
      支持用地使用单位利用存量房地产兴办旅游产业,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房地产发展旅游项目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新规划用途与原登记用途之间的评估差价收取。
      根据海湾海岛的区域开发条件、海洋自然条件和海洋生态景观资源的特点,引导企业开展涉海旅游项目。依据《海岛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涉海旅游项目,优先考虑年度海域指标供应保障。
      (三十九)建立健全旅游人才激励机制。围绕旅游市场营销、产品设计、经营管理、文化文艺创作、体育活动策划、会展筹办等方面,积极引进旅游及相关产业高层次人才,并按《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四十)降低旅游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宾馆饭店、景区(点)用水用气,按非居民类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重要意义,强化“大旅游”和综合性产业观念,把旅游产业作为战略性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