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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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9-08-27
  • 发布日期 2009-08-27
  • 发文字号 青发〔2009〕14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意义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以下简称综合决策)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中,充分应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综合知识和条件,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综合平衡、科学决策,确保生态环境建设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进一步加强综合决策,是新形势下环境保护与科学发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党委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重要内容,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核心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掌握和自觉坚持综合决策,不断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立足当代、造福子孙的长远目标出发,充分利用青岛的生态资源,陆海统筹,整体推进,实现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二、综合决策的基本原则
      ——和谐发展原则。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原则。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引导公众参与综合决策;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综合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法治化原则。坚持依法决策,把综合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做到有法可依,严格环境执法。
      ——民主科学原则。健全民主决策体制机制,丰富民主决策形式,拓宽民主决策渠道;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科学论证环境与发展问题,杜绝主观臆断、盲目决策;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做到先咨询后决策。
      ——统筹兼顾原则。根据资源环境禀赋和环境承载力,既充分考虑后代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需要,又注意各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陆海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综合决策的范畴
      (一)制定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
      (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发规划;
      (三)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计划;
      (四)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五)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新建、改建、扩建重要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其他可能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
      四、建立健全综合决策制度
      (一)完善现有的综合决策制度
      完善重大决策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及综合决策科学咨询制度,确保综合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督查环境与发展资金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保障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加强综合决策的宣传与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各类宣传活动,引导干部群众了解生态文明的内涵,认识环境保护在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优化城市布局,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根据《青岛生态市建设规划(2004-2020年)》中的生态功能区划,对不同的生态功能区采取不同的生态保护政策,改善城市整体生态环境。紧紧围绕“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和蓝色经济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的审批管理,对主要河流水体污染严重、达不到改善目标的,暂停该流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区市,暂停该区市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区域内排水管网不配套,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区市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按规定完成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暂停该开发园区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发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否则不予审批。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要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要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先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要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要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要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四)推进公众参与综合决策,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把握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以人民群众得实惠作为推进综合决策的首要目标,引导公众参与综合决策。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综合决策,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综合决策,使公众客观认识各类综合决策对环境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自觉主动参与对决策的监督,成为推动综合决策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及时、准确地公开综合决策信息,保障公众对综合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五)实施以金融杠杆为核心的环境经济制度
      实行“绿色信贷”制度和“绿色证券”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提供全市企业环境信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严把上市和再融资环境准入关,对拟上市、申请再融资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上市的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核查。
      (六)建立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导制度
      利用可再生资源能源,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低碳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实施生态化改造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传统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鼓励企业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开发和推广环境无害化技术,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绿色产品。
      五、落实综合决策目标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研究综合决策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推进各区市和相关部门的综合决策工作,并针对综合决策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力布局规划、资源开发规划时,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引导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节能和新能源开发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工业经济政策,编制工业规划、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时,要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化城市建设布局,切实保护城市独特风貌。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再生水回用工作,推广绿色生态建筑和材料。
      进一步健全综合决策考核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落实综合决策的情况,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之一。强化综合决策责任追究,加大监督监察力度,对于违反综合决策有关规定,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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