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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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01-20
  • 发文字号 青发[2004]23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依法治市、规划统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管理手段法制化、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机制市场化、管理目标长效化的城市管理机制。
      一、管理手段法制化
      完善城市管理法规规章,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形成主体明确、程序严谨、执法文明、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格局。
      理顺城市管理体系。市建委加挂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牌子,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具体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统一指挥调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理顺城市管理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关系,建立覆盖全市的城市管理执法网络体系。各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市城管执法局的统一部署,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
      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告知制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市城管执法局应通知许可机关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协作机制。成立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机构,隶属市公安局,同时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危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暴力抗法以及其他危害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各区设立相应机构。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装备配置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城管执法队伍的办公及人员经费由各区负担。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设立相应机构,经费由各市负担。
      二、管理方式属地化
      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按照责权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新调整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全社会管理、全过程监督、全行业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
      强化宏观管理。市城管办负责制订城市管理总体目标、年度重点目标及管理规范与作业标准,加强对七区的指导、监督、考核、评比、奖励和对五市的业务指导。城市维护事权下放后,市建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根据“财权随事权走”的原则,测算、核拨各区应增加的城市维护费。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赋予街道办事处相应的城市管理职责,充分调动街道和社区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区河道、房产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城市亮化、户外广告、住宅和网点装饰装修等方面的主要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道路及设施管理。
      1.取消市管、区管道路的划分。各区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快速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非经营性地下通道、高架桥的养护管理。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其调流方案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区建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占用、挖掘跨区道路的,须经市市政公用局和市公安局许可;全市重大活动及旅游季节期间占用、挖掘主要道路的,须征求市城管办及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占路费、掘路费由所在区征收,专项用于辖区内市政道路的恢复和养护。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要定期审查收支情况。改变道路使用用途和长期占用道路的,由所在区提出意见,经市城管办、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建道路经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区验收合格后,交由区管理,并核定相应维护费数额。2.各区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冷饮摊点、书报亭(摊)、自动售货机、治安亭、看车亭、售票亭、信息亭等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经市城管办会同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各区负责组织招标、日常管理。招标收入由各区收取,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区日常管理情况。3.各区负责雨水斗清挖和人行天桥、非经营性地下通道的保洁工作,维护管理辖区内海堤河坝、河道、明沟、暗渠(不含雨污水管网系统)。雨水斗清挖经费由市排水管理部门划入各区,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制定工作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经营性地下通道的保洁工作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所在区负责监督检查。4.各区负责辖区道路的绿化养护、保洁和垃圾容器及路内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维护,负责未出让开放式公交场站路面保洁和绿化养护。城市建成区内公路的道路保洁及绿化养护管理由所在区负责,其费用由市建委会同市交委、市财政局核定,并由市交委定期拨付;公路路面的正常维护和大修、翻建等工作仍由市交委负责。客运场站设施维护及封闭式场站管理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
      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的管理维护,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各区负责监督管理。对管理维护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各区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各区组织整改,相关费用由产权所有单位承担;对不服从管理的依法查处。5.城市防汛防雪工作由各区负责,市防汛办负责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二)园林绿化管理。
      1.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会同各区负责全市绿线规划及管理。以滨海步行道为轴线,前海一线所有景点、公园、广场、绿地、行道树、游园、山头、浴场、水面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移交所在区统一管理、运营,相关经费同时划拨。条件成熟的公园要逐步推向市场。2.各区负责辖区内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厘米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砍伐、移植许可,负责收取辖区内绿化补偿费、树木补偿费、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等绿化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负责审查绿化养护费用和绿化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市区山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鸟类保护工作由所在区负责,并从城市维护费中测算并核拨相关费用。
      (三)环境卫生及垃圾管理。各区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保洁、公厕产权管理和维护,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下同)收集清运的定点、收费及管理,垃圾转运站产权管理及维护,河道、开放式海岸、滩涂保洁,辖区内铁路两侧卫生保洁管理等工作,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各区确定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并负责管理太原路垃圾中转站和小涧西垃圾处理场。
      (四)户外广告管理。市城管办负责中苑码头至麦岛路前海一线区域及东海路、香港路、东西快速路、中山路、延安三路、山东路、南京路、福州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管理和经营权拍卖。各区负责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管办、市规划局等部门许可后,组织其经营权拍卖及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城管办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期间城市主要道路、区域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须经市城管办许可。跨区悬挂横幅的,由市城管办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各区执法局;未涉及其他区的由各区许可,许可意见抄送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
      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收入按3∶7比例纳入市、区同级预算管理。市级分成收入由市城管办专项用于各区的监督检查和评比奖励;区级分成收入主要用于管理户外广告,清理非法户外广告、乱贴乱画小广告,补偿拍卖的户外广告拆迁费用等。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各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城市亮化管理。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亮化(含路灯)管理工作。各区根据城市亮化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亮化规划,经市规划局许可后,采取市区两级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组织实施。
      (六)房产管理。改革房产垂直管理模式。各区房产管理处及所辖房管所、修缮队等单位划归各区政府管理,其改制资金按人员比例下放。区管公有房产划归各区管理,其租金的征收管理由各区负责,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不再统筹留取租金。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房产改革顺利实施。
      (七)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和住宅装修管理。市建委负责拟订拆迁法规政策草案,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进行拆迁统计和拆迁补偿方案备案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全市拆迁评估机构及其拆迁评估行为。完善各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发放辖区内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知和拆迁通告,监管拆迁补偿资金,审核有权属纠纷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举行拆迁听证,进行拆迁裁决,申请强制拆迁,查处违法拆迁行为,管理拆迁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副本备案和拆迁档案等。
      各区物业办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物业公司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协议招标的审查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住宅、网点的室内外装修许可及日常管理,区建管部门负责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
      (八)违法建筑查处。各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及拆除后的清运、硬化、绿化和美化工作,市国土、规划等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配合,所需经费由市、区按7∶3的比例承担(自2007年1月1日始,新发生违法建筑的清理费用由所在区负责)。对违法建筑,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及暂住人口居住证等相关证件(照),自来水、电业部门不予供水、供电。
      (九)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由所在区负责组织综合验收,所在区应及时办理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续。并在综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和移交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备案。
      (十)道路停车场管理。道路停车场由市公安局统一管理。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建管部门提出道路停车场设置意见,经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各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招投标经营和日常管理。
      (十一)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管理。各区负责辖区内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点的定点及日常管理,工商部门根据所在区的定点意见书与市交委核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未经区定点或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管理机制市场化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干分离,打破区域垄断和行业垄断,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的市场化进程,凡适合市场化运作的,全部推向市场。
      (一)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确定运作主体,推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和调节机制,通过招投标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水处理、供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公园以及公共交通建设、经营与服务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有限资源配置的行业,促进城市资源的科学配置。
      (二)健全城市管理综合作业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管理作业市场建设,2005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城市管理维护作业,由各区将绿化养护、卫生保洁、道路养护等“捆绑组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作业主体。存量部分由各区负责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四、管理目标长效化
      积极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社会联动,建立城市管理社区服务和创建文明城市联动、政府部门与区街联动的管理机制。各区要充分发挥驻区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各项城市管理活动。驻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要认真开展“门前三包、院内达标”活动,积极参与辖区组织的各项城市管理活动。
      市城管办要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政、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爱国卫生、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综合检查考核办法,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及考核奖惩标准,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在市城市维护费中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城市管理综合考核与创建精神文明活动相结合,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精神文明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已经获得的,要予以通报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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