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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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4-09-03
  • 发布日期 2004-09-03
  • 发文字号 青发〔2004〕016 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   近年来,我市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助困活动的开展,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全面整合城乡社会救助资源,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加快构筑城乡联动、一口上下、立体救助、运作规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诚信、博大、和谐、卓越”的城市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入手,建立完善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救灾、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临时救助等制度为辅助,以经常性捐助、慈善救助、结对帮扶等社会帮困手段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2、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职责,确保投入。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城乡联动、分步实施。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同时,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分期到位。
      ———区别对待、分类救助。着眼于建立目标明确、内容一致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完粕缁峋戎飨钫叻ü?使城乡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社会救助。在具体实施中,针对不同区市、不同时期、不同群体实施不同的社会救助。
      ———一口上下、规范运作。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社会救助职责,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加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的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整合和规范社会救助运作流程,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府救助工作
      3、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每年根据年度生产总值增长幅度、社会平均工资、失业保障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物价变化情况,确定全市以及本区(市)下一年城乡低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阳光救助工程”,严格操作程序,规范城乡低保申请、调查评估、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制定科学可行的家庭收入、财产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评估参考标准。农村低保要全面实施差额救助和现金救济。
      4、建立城乡自然灾害援助制度。坚持“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和“按级负责,分级管理”的救灾工作原则,建立灾民紧急援助制度,制定预案,确保人民群众因突发灾害在紧急抢救、转移安置以及因灾倒塌损坏房屋重建修缮时,得到有效救助。建立镇(街道办事处)灾情速报通讯网络,明确灾情速报分管领导和灾情速报员职责,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建立荒情援助制度,主要用于因灾造成山区、库区和自救能力差的灾民,在春荒、冬令期间的口粮以及衣被和疾病救济。将灾害紧急援助和荒情援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做到下拨及时、专款专用。在市区和城镇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减灾意识和能力。设立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提高灾害应急综合反应能力。
      5、改革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农村中心敬老院、老年福利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前,全市农村的镇(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中心敬老院,三分之一的镇(街道办事处)中心敬老院改建成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2007年前,全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敬老院和老年福利中心建设。把未享受农村养老保险且供养标准低于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的五保对象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享受全额救济,并对集中供养者和分散供养者分别增发当地农村低保标准50%和30%的五保生活补助。农村五保对象享受低保后,其领取和实际得到的“低保金+补助金+医疗救助金+本人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平均生活水平的部分,由镇(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予以补齐。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费用由镇(街道办事处)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其救助金由镇(街道办事处)按月发给五保对象。在城区大力兴办老年福利中心、老年公寓和老年医疗康复、文化体育活动中心,逐步实施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
      6、实施特殊困难群体的分类施救。对城乡低保人员中的残疾人、“三无”对象、孤儿和单亲家庭等实行特殊生活补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实施救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低保家庭,在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刑满释放解教三个月内的人员,视情给予适当救助。
      7、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和落实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市和区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在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中完善实施医疗扶贫助困政策。
      8、扩大教育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在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一律减免;在高中阶段(含职高、技工学校)的学杂费实行部分减免,并优先推荐安排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考入普通高校的,实行就学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在校生,发放生活补助费。
      9、落实住房救助制度。对城镇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助的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廉租周转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
      10、实施就业援助制度。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对符合享受促进就业政策条件的低保人员,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在农村全面实施“一户一策”助困帮扶工程。
      11、开展法律救助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司法部门应免收调解费用,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各级法院应减、免、缓各种诉讼费用,切实维护贫困群体的合法权益。
      12、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坚持自愿救助和无偿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及时救助,做好受助人员中危重病、精神病等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外地受助人员的接送。根据省政府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落实场地和经费并严格经费管理;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助困活动
      13、开展“手牵手”结对助困活动。在全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中开展“手牵手”结对助困活动,并将其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和市民文明素质教育活动之中,采取定向结对、因户施助等形式,与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签定时间、内容、责任三落实的协议书,在资金、技术、项目、信息、服务等方面为困难家庭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振奋精神,克服困难,摆脱贫困。
      14、实施政策优惠扶持。城市低保及低收入人员的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落实最低工资和其他待遇,有关部门和社区优先安排从事简便、有偿的劳动和过渡性岗位。低保人员经商、办经济实体时,有关部门在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优惠。
      15、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月”和“慈善一日捐”活动。要研究建立减灾救灾基金会,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减灾救灾工作。发挥慈善组织以及企业、个人的积极性,在区市和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捐赠、救助、变卖”三位一体的阳光救助慈善超市。阳光救助慈善超市采用“前店后场”模式。社区群众和企业可随时捐赠款物,困难群众凭卡领取实物救助。
      16、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挥各自作用,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形式多样的捐赠活动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
      17、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全力推进社区志愿服务计划,开展扎实有效的助老、助残、帮困扶贫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提倡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履行社会服务义务。
      四、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水平
      18、各级党委、政府统一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市和区市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分管党委书记,分管市、区(市)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和各区(市)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社会救助的规划方案,确定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制定社会救助政策,研究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信息和资源,及时处理各类突发性矛盾,监督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过程,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季度检查通报一次。
      19、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各司其职。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协调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考核结对帮困等社会助困活动;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救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廉租房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同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社会救助政策并协助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事业投入的资金,加强对政府救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与社会救助有关资金的筹措、收入、支出、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农业、水利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和防汛情况及旱灾、洪涝灾害的监测;人防、地震、消防部门协助做好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20、健全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与民政部门及时沟通,在从事涉及救灾助困内容的募捐活动时,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和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团体,应定期将接受社会捐赠情况向社会公示,若捐赠人和单位对捐赠款物使用有反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团体,应每年将从事互助帮困的活动范围、组织形式等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21、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加快以区市为重点、以民政为主导、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平台、以村(居委会)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区市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明确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充实力量。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受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主要负责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家庭收入调查和报灾、核灾、减灾等工作。对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定期组织考核。
      22、切实保障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时下拨,对于经济欠发达的镇、村以及中央驻青企业低保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市,各级财政要通过低保资金定期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支持。要安排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资金要全部用于社会救助。集中性捐赠由市、区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部署,一般每年不超过两次。积极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救助资金多头募集、分散投入和重复使用。要研究全市统一的救助资金应用财务软件,对全市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拨付、使用进行汇总、统计、监督。推动社会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卡(邮局卡)发放。
      23、巩固社会救助“一口上下”运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救助帮困信息,通过“社区(村)至街道办事处(镇)至区市至各有关部门、团体”的上行管理渠道进行汇总和搜集,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救助帮困活动,通过“区市至街道办事处(镇)至社区(村)至困难家庭”的下行服务渠道进行款物发放和活动实施,避免出现重复和遗漏现象。
      24、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依托基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加快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的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并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团体,提高救助资源的使用效率。各级民政部门要开设社会救助热线,为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提供服务。
      25、加强社会救助监督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督查重点。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救助资金正确发放和使用。对不能有效履行城乡社会救助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责任追究。对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此件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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