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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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成文日期 2003-12-18
  • 发布日期 2003-12-18
  • 发文字号 青厅字〔2003〕074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   青岛市《关于在信访工作中实行“一案四究”制度》(青厅字〔2001〕114号)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不履行义务,不听劝告,无理取闹,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受理单位应对其进行教育。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按照《山东省信访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冲击机关、强占办公室、堵门拦车,在机关和领导住地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或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上访、滋事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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