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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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3-11-19
  • 发布日期 2003-11-19
  • 发文字号 青办发〔2003〕013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   近年来,我市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采取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整个发展环境明显改观。但也应看到,与形势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为切实解决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力求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地区经济调节体系、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按照事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和区(市)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充分发挥区、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按照分类管理、配套改革的思路,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依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深化和完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领域或行业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好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施政方式,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继续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上级明令废止的,一律废止;凡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提供服务或者可以由市场机制代替的,一律取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置新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增加新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事先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报备案。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高效、规范”的原则,改革审批流程,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和提倡实行“告知承诺制”,淡化事前审批,强化跟踪检查,严格事后监管。对涉及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的注册登记、投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环保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房产过户、户口迁移、办理身份证、申领驾照牌照、学生上学和就业分配、出入境等审批事项,要通过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或下放权力等形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完善行政审批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实行审监分离,严格审批责任,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和乱审批行为。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凡法律法规赋予的,必须依法管好;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不得随意干预。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界定每一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职权清晰、责任到位、行为规范,减少随意性。对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实行资格认证制,坚决杜绝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大力推行“阳光执法”,防止“暗箱操作”,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各种执法性检查,必须有法定依据和具体内容,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要在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同一部门不同业务的执法检查要尽量合并进行;部门间内容相近的执法检查可实行联合检查或检查结果互相认可制。除上级专门部署或接到有关举报等情况外,不得在计划之外随意组织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禁社团组织打着执法部门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检查。切实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对乱执法、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粗暴执法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政治业务素质差、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执法人员,坚决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四、深化政务公开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的自觉性,规范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标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出台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凡与企业和群众利益相关的,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凡不符合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均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市直各部门保留的规范性文件,除秘密文件外,必须在2003年底前全部录入青岛政务网,并汇编成册,置于政务大厅或办事窗口,方便群众查阅。全面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和为群众办理政务事项时,都要将依据、程序、条件、标准、时限、结果和监督渠道等予以公开。学校、医院以及水、气、电等公用事业也要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要本着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在市直部门和区市实行电子政务的基础上,加快向街道、乡镇等基层单位推进。充实和完善青岛政务网,市直部门和单位对应当公开的内容,除以公开栏、明白纸等形式公开外,要同时录入青岛政务网。要在机场、火车站、市政广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自助式电脑终端,方便群众查询有关政策和信息。坚持和完善听证制度,今后出台规章、拟定法规草案、作出重大决策或调整重大政策等,凡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都要按规定实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进一步改善服务
      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软环境,事事都关城市发展”的思想,增强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新一轮扩大开放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强化按国际惯例办事、按世贸组织规则办事的意识。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推进“五项工程”、“四型机关”和政府诚信建设,全面检查在软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重点检查大局意识、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情况,摆问题、找原因,限期解决,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长效措施。围绕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快捷、便利、优质服务,进一步改革办事流程,推动工作提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办事限时制和服务承诺制,鼓励和提倡政务事项代办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办理政务事项。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和主动上门服务。对来青客商在居住、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积极提供便利条件。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明确的服务规范,确定文明礼貌用语和禁用语。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接待群众还是接听电话,都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严禁使用禁语;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要主动提供办事指南和所需材料清单,耐心解释办事程序和条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坚持纠建并举,通过完善制度、严肃纪律、创建优质服务示范窗口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生冷硬顶”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真正使群众到机关办事不难、不怕、不愁。
      六、坚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上级明确取消的立即停止收取。抓紧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于2003年底前公开发布;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收取。执收执罚人员在收费和罚款时,必须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或执法证件,必须讲明收费或处罚依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搞按比例返还、提成、奖励等,实现单位收入与单位利益彻底脱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和罚款标准,不得超范围收费、重复收费、搭车收费,不得将应由企业自愿选择的咨询、信息、检验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收费服务,不得强行要求加入各种学会、协会或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中介代理服务,不得违规举办培训班收费,不得借会议乱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索要赞助,不得搞各种形式的硬性摊派,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不得违反规定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在对企业进行法定的强制性检验检测时,不得长期无故扣留抽检样品或占用、获取企业其他物品。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并一律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论处。
      七、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依法公正办理各类案件,保护各种经济成分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和差别待遇。建立和完善疑难案件协调、办案回告、案件回访、办案质量监督检查、错案追究等机制和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建立和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司法案件要建立“速裁通道”。涉及招商引资和与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要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实行快立案、快侦查、快审理、快执行,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加强案件审限、执限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强化监督检查。对现有久审未结、久执未结的积压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在不降低案件办理质量、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限期清理结案。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氛围。
      八、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
      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放宽中介组织市场准入限制,打破一部分中介组织的垄断地位,鼓励有序竞争。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要求,割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从属或附属关系。现有中介组织要在编制、职能上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实行市场化独立运作。现有中介组织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要收归行政机关,确保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背诚信,弄虚作假,搞乱评估、乱认证、乱鉴定的,要有明确处理规定。工商、民政、审计、司法以及各行业性中介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九、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围绕促进发展这个中心任务,抓住当前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把督促政府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充分发挥民主评议的作用,完善评议内容,增强评议工作实效。评议的范围要从政府部门扩大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之中,以增强评议威力。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效能、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对政府部门在重大招商引资、建设工程等项目的推进和实施中的效能情况,实行跟踪监察,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实际问题,推进项目的落实和建设。进一步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发挥群众对政府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将现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的三处效能投诉电话予以整合,在市监察局统一设立青岛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各区市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效能投诉电话原则上也要放在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范围要从政府部门扩大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受理办理督办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要进一步拓宽投诉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法行政、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和关卡压、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而影响和危害发展环境,贻误招商引资等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处不认真、不了了之或对违纪人员处分畸轻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今后凡涉及正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原则上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查处。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优化环境,加快发展,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以更好地促进我市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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