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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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3-04-25
  • 发布日期 2003-04-25
  • 发文字号 青办发〔2003〕006 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驻青部队机关:
      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发生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要求,从预防控制疫情传入入手,制定了相应的防治预案和实施方案,建立了完善的领导、技术指导和应急组织,狠抓了卫生检疫、疫情监测、宣传教育、预防性消毒、救治准备等工作。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防治“非典”领导小组会议等,进行研究部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杜世成同志提出了“堵、防、教、治”和“有必知、知必报、报必接、接必办、办必准确无误”的要求。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同志提出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全力做到没有一例“非典”输入我市;一旦发现有“非典”输入,要全力做到不发生传播和蔓延;在救治过程中,要全力做到医护人员不被传染。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深入到医院、学校、车站、码头、机场、饭店、娱乐场所、交通路口督导检查防治非典工作,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我市是沿海开放和旅游城市,人员往来频繁,防治难度较大,目前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防治“非典”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对人民健康负责的高度,将防治“非典”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直接掌握疫情动态,及时主持研究防治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本市。
      二、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领导体系。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非典”防治工作,各区市委、政府负责辖区内防治工作的落实,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所在区市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当地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务人员队伍,不论单位归属,均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调度,实行资源整合,有效利用。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卫生部门要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策略与办法,统一调配医疗队伍,积极救治患者。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经贸部门要积极筹备和组织生产防疫物资、设备、消毒药械,保证供应。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制假、卖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健全海陆空检疫关卡,完善检疫防线。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公安、交通、铁路、机场等部门,要在铁路、航空、码头、车站等进出口设卡检疫,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的各种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乘客和乘务人员都要填写健康申报表,测量体温,由乘务人员收齐,交检疫人员。如发现有发热等症状者,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
      四、突出抓好重点部门防范措施的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和宾馆、饭店等接待单位,要在落实消毒、通风等一般性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采取进一步措施。学校、托幼机构要实行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烧等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应采取隔离诊治措施。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回青的学生应当在家观察二周,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出学校和托幼机构。
      各接待单位要对每位入住客人进行健康登记,及时登记报告可疑病人,凡发现发烧者,首先要排查是否属“非典”可疑者。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严密观察,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并掌握基本的防治“非典”知识。各类宾馆、饭店要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五、严格执行对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对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渡船、船舶,运营的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宿舍、学校、网吧、影剧院、歌舞厅、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志,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措施的落实,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惩;发现严重问题的,一律先关闭,再整改。
      六、严格控制组织接待跨区域性和外出旅游、考察等活动。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组织接待跨区域性(包括国际、全国、全省以及跨省跨地区等)的会议等活动,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经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严格的预防控制“非典”预案,并经有关专家论证认可,由举办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报市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批准。
      近期,各单位不要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等活动。各旅行社要停止接待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的旅游团队,也不要组织旅游团队到外省市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返青的旅游、考察团队,应有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二周,并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各单位、各社区应积极劝阻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旅游或出差返青的市民,应向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报告,并在家医学观察二周。
      七、建立疫情检测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控制机构设立疫情监测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的医院、卫生院、卫生室,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等)都要设立“非典”管理检查员,负责疫情的报告,并定期对本单位、本区域的疫情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做好辖区内病人或可疑病人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工作。基层疫情报告监督管理网要实行全方位覆盖,不留死角。
      公布各级疾病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报告有与“非典”病例密切接触史或两周内到过“非典”病例发生地的人员。
      八、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区市政府对辖区内的疫情报告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医疗机构要加强“非典”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地做出诊断,核实疫情,如实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报告表上必须有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医疗机构的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如无疫情,也要每天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如发现疫情,要随时通过密码电报报市委机要局转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决不许缓报、瞒报、漏报疫情。对因工作不力,不能准确掌握疫情或有意隐瞒疫情,造成隔离治疗不及时、延误救治或疫情传播和扩散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积极正确开展防“非典”宣传教育。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针对不同部位和人群,分类制定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广泛开展宣传。新闻媒体、教育、旅游、科技等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方法正确开展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宣传科学防病知识。在涉外宾馆、机场候机厅放置中、英、韩三种文字的《预防春季传染病》宣传手册,在旅游景点、汽车和火车候车室设置宣传点(栏),在广播电视和报纸上开辟专栏,广泛宣传大众预防常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防范“非典”,消除群众恐惧心理,保持社会稳定。
      十、建立长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反应机制。各区市要从长远需要出发,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体制改革,完善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体系,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在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统筹考虑,切实加强各级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整套应对各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
      十一、切实抓好农村地区防治“非典”工作。各区市委、政府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每一个镇、村,广泛宣传防治措施,做到每一个人都知道“非典”的基本症状和防治的基本措施,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加强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要强化农村的疫情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二、全民动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社区、村庄,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开展清洁文明活动,清理、清扫室内外卫生,清除垃圾死角,搞好公共场所卫生和社区综合预防。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减少疾病的传染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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