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的新突破,推动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青发〔2002〕4号)的要求,决定在青岛市外商投诉办公室的基础上,建立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受理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损害企业和个人利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等方面的投诉;负责落实办理投诉件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投诉办理工作的督查;参与对在办理投诉件工作中失职行为的调查;定期向市经济发展投诉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投诉受理和办理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受理范围
(一)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私设审批事项,越权审批或仍在审批已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在办理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务中,态度粗冷、无故拖延、无理刁难,或未按规定、承诺时限办结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搭车收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或未经批准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的。
(四)利用职权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推销产品,或要求企业个人捐钱捐物、出资参加学会、出书等行为的。
(五)接受服务对象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宴请的,或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要服务对象报销的。
(六)违反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一律公开招标拍卖和政府采购等规定的。
(七)投诉人应据实告知被投诉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在何时何地、因何事投诉,以及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
对正在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事项,不再受理。
三、办理程序
(一)转办:对事实清楚、情节较简单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承办部门对转来的投诉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办理难度较大,5个工作日内难以办结的,应分别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说明。承办部门在办结后3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反馈。
(二)督办:对情节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按职责落实到部门,并负责督办。各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办理难度较大,10个工作日内难以办结的,应分别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说明。办结后3日内由牵头部门(或投诉中心指定的部门)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中心及投诉人反馈。
四、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对投诉中心转办、交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又不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说明情况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投诉中心予以调查。
(二)对投诉事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给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
对上述两类情况,经查证,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青岛市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关于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理。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评价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投诉工作的领导,成立青岛市经济发展投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投诉中心及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受理、办理情况汇报,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投诉件,提出开展投诉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投诉中心,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办理投诉事项,努力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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