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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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1-09-30
  • 发布日期 2001-09-30
  • 发文字号 青厅字[2001]095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
      自1996年以来,我市认真开展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经常性捐助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明确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是依法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也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好这项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总结五年来社会捐助工作的经验,增强政治责任感,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不断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二、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青岛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服务网络。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接收中心,负责全市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储存、分配、运输和变卖。各区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各接收站(点)捐助物品的整理、分类、消毒和运输。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的经常性捐助接收站(点),负责本辖区捐助物品的收集、分类、整理、包装等工作。
      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以社区为基本单位。个人和部门、单位捐助募集的物品可向社区居委会接收点或驻地街道办事处接收站捐送。
      三、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内容及管理
      全市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分为三个部分。
      (一)扶贫济困送温暖宣传周活动。每年10月的第二周为扶贫济困送温暖宣传周。
      (二)扶贫济困送温暖和对口支援集中捐助月。每年10月为扶贫济困送温暖和与贵州对口支援集中捐助月。
      今年的安排为:10月8日至14日,全市进行宣传发动;10月15日至19日,各部门各单位接收群众捐助,分类整理包装后,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指定的接收点(市内四区向驻地街道办事处接收站)运送集中;10月23日,各区市向铁路青岛普集路货运站集中运输发运,现场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北区政府负责。
      (三)日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全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可随时进行社会捐助,由各区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中心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捐助接收站(点)负责常年接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大宗捐助也可直接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办公室捐助。
      四、经常性社会捐助范围、要求及经费
      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主要在我市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城镇居民中进行,不在大中小学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中进行。驻青部队的捐助活动,仍按总政治部的有关要求开展。原则上不在农村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自愿的原则,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捐助的物品主要是衣被,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捐助其产品或物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捐助衣被主要包括:棉衣、棉裤、棉被、棉毯、毛毯、毛衣、毛裤、绒衣、绒裤、春秋衣、春秋裤、单衣、单裤、皮衣、羽绒服、毛巾被和床单等。宾馆和旅店换下来的床单、被褥也可以捐助。捐助的物品要清洗干净,保证质量。已使用过的内衣裤、传染病人的衣被或破旧的衣被不捐不收。捐助募集衣被的包装袋由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下发。成箱捐助的物品一般不要启封。
      对于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和不宜运输的物品,要在征得捐助方同意、严格审批和评估的条件下,由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中心负责进行变卖,其款项必须用于解决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做好捐助衣被和款物的登记、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报表如实填写,随捐助物品一并送所在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各区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中心汇总后,要及时上报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办公室,并定期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于当年11月向市民政局报送全年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费用开支单据、本级财政支出情况和全年工作情况报告,工作经费经市民政局审核后予以适当补助。
      五、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捐助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及时足额下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捐助工作。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车辆、运输计划,保证捐助物资及时发运。对捐赠物品的运输以及过桥、过路、高速公路费等,凭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或通行证,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免收。市内汽车运输不受时间、车种和单行道限制,随时放行。公安部门要做好捐助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宣传周活动期间,要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和专题宣传,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青岛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机构一览表(略)
                 2.捐赠衣被分类统计表(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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