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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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1-08-16
  • 发布日期 2001-08-16
  • 发文字号 青发[2001]022号
  • 发文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   为促进“十五”期间我市城镇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把促进就业作为一件大事,不断拓宽渠道,强化服务,保持了城镇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但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实施经济国际化和城市化发展战略,以及推进下岗与失业并轨,今后几年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结构性就业矛盾和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做好城镇就业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各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工作。
      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十五”期间我市城镇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建立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中心,以解决弱势群体就业为重点,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拓宽就业渠道,搞活就业形式,提高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的比重,提高非正规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吸纳劳动力的比重,提高就业弱势群体实现就业的比重,5年内力争使累计20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同时开发政策扶持性岗位2万个左右,重点安置大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
      二、加强领导,健全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城镇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
      促进就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城镇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促进城镇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定期分析全市就业形势,研究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党委和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区市城镇就业工作的领导。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城镇就业的责任。市委、市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研究确定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和失业率控制指标,纳入对各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与考核;设立市促进就业资金,支持开发政策扶持性就业岗位。各区市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就业工作目标;加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保证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因地制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组织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培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统一收集、管理本管区的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大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
      认真落实各部门促进城镇就业的责任。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和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和失业率控制指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空岗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清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各类不合理用工;按规定管理、使用市促进就业资金,组织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市计委负责制定全市中、长期就业规划,制定并落实有利于城镇就业的人口政策。市工交、建设、财贸等部门负责落实归口企业的改革与解困计划,加大困难企业调整力度,指导、督促归口企业做好改革和调整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工作,落实新建企业和新增就业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市建委负责提供各类工程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加强对各类物业管理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组织清退不合理用工,按比例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园林环卫办公室分别负责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与维护和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等岗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组织清退不合理用工,腾岗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市人事部门负责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管理,组织清退门卫、收发等后勤服务岗位使用的不合理用工,腾岗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市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保安、停车场管理等岗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清退不合理用工,腾岗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市教育部门负责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审批与管理工作,并组织清退所属学校的不合理用工。市民政部门负责培育和发展不同形式的社区服务经济组织,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市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就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就业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重要意义。新闻媒体要安排一定版面和时段,设立固定栏目,提供就业信息,宣传就业的先进典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实行多种形式就业和再就业。
      三、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促进就业,根本是要发展经济。“十五”期间,我市经济要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城镇就业问题的解决。要抓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开辟新的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就业容量,努力实现经济与就业同步增长。在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过程中,不失时机地调整和优化就业结构,组织和引导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产业间有序流动和转移,防止和避免大规模失业。发挥比较优势,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积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把非国有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大力发展城镇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不断扩大就业容量。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要加快发展服务业,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充分开发和利用城市基本建设投资创造的就业岗位,用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
      四、突出重点,切实促进弱势群体就业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过程中,我市出现了一部分市场就业特别困难的就业弱势群体。这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一般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家庭负担重,市场竞争就业能力弱。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必须给予特别关注和就业帮扶,把促进弱势群体就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工作的重点,开发政策扶持性就业岗位予以妥善安置。就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人员:2002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002年底前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协保”人员,夫妻双下岗或失业以及一方下岗、一方失业的人员,7—10级工伤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就业要求迫切的大龄、特困下岗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
      加大“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腾岗安置力度。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门卫(收发)和后勤服务岗位,一律禁止使用各类不合理用工。已使用的,应分期分批予以清退,所需岗位数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由劳动保障部门安排“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就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要积极腾岗。各机关事业单位腾岗安置“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应按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物业管理公司各类岗位,以及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垃圾清运、停车场管理、治安保卫等公益性岗位使用的各类不合理用工,应在2002年底前分期分批全部予以清退。具体腾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对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合作、私营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4045”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工资补贴。对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4045”人员的街道办事处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6号)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开发补贴。对于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开发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要切实转变就业观念,珍惜工作岗位,提高自身技能,胜任本职工作。对两次不服从安置、不珍惜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再作为重点安置对象。积极探索“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由政府保护性安置向市场安置过渡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向完全市场就业过渡。
      五、搞活就业形式,鼓励非正规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
      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城市管理服务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具有就业容量多,发展潜力大,形式灵活的特点,是解决当前我市就业问题、有效控制失业率的一条重要出路。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45”人员转变就业观念,从事非正规就业。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免予工商登记,并可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免征有关税费、从业人员免费培训、社会保险、开业贷款担保、综合商业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地税等部门另行制定。鼓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纪人行为,对策划、组织、领办、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奖励。
      依法确立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地位,鼓励和规范非全日制就业。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每年将公布小时用工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或口头劳动协议,协商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协议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同一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4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28小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可依法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参保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职工培训体系。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建立一支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后备军。加强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1年底前从事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岗位的在岗职工全部达到持证上岗。国有、集体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经费确有困难,职工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准入控制工种的岗位,求职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调动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预测和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和转岗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可享受二次免费培训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和自身条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自谋职业能力。进一步完善培训的竞争激励机制,优化培训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健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按照合理布局、综合性与专业性市场相结合的思路,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逐步建成全市城乡一体、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网络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职业介绍机构与职业培训机构计算机联网。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制定投资计划,积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设施建设和开展职业指导等。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城乡就业的管理和服务任务,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使之真正承担起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等工作。结合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市内四区以现有街道劳动管理所为基础,建立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编制6—8人,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业务上接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检查考核。
      八、加大就业投入,设立政府促进就业资金
      为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市政府设立市促进就业资金。主要用于:(1)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2)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3)用人单位招用“4045”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4)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二次培训补贴;(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业贷款担保资金;(6)非正规就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7)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8)创业岗位补贴和奖励等。资金来源:(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市财政原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部分资金;(2)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部分的50%;(3)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缴纳的富余职工安置基金;(4)国有资产收益和变现收入原则上按10%提取的部分;(5)当年收取城市人口增容费的30%;(6)市财政当年新增财力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部分;(7)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来源。市促进就业资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使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审批、拨付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市及黄岛、崂山、城阳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此件发至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附件:青岛市促进城镇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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