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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精神,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稳市场、促消费、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提取政策主要内容及解读
缴存人或配偶在我市拥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住房装修。
提取额度:采用一次性提取计算方式,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每平米1500元)计算,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提取材料:产权人提取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产权人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共享数据可获取的,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三、贷款政策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新增首套房认定情形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符合我市规定的贷款次数核减政策或不认定贷款次数条件,贷款次数经核减或认定后为零次的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所在区(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
贷款次数认定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支持力度
新市民、青年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贷款额度计算中的余额倍数扩大至25倍。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其中新市民、青年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新市民是指申贷时非青岛市户籍或获得青岛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具体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
2.青年人是指申贷时年龄在35岁(含)以下的缴存人。缴存人年龄具体以有效身份证明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
四、实施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
五、办理渠道
缴存人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线上办理提取手续,也可到各区(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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