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为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调解制度,提高纠纷化解率,发挥调解作为解决欠缴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青住金规〔2022〕1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主要适用于因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是确定调解原则。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应当遵循优先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三是引入律师调解。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调解,构建“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加大调解力度。
四是规范调解程序。办法规定了调解申请、事先告知、实施调解、调解结案等流程,并设置了调解时限,明确了调解与执法立案的衔接要求。
五是开展调解监督。办法规定了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措施,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调解案件定期抽查回访等。
四、调解申请方式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证明等证据材料,到各区(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申请办理。
五、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不得向单位和职工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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