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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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工商
  • 发布日期 2025-04-09
  • 一、制定背景

    个体工商户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进一步提振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信心,培育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在“个转企”简易登记模式基础上,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创新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由“可以办”向“高效办”转变。

    二、适用范围

    青岛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业务的。

    三、实施单位

    市区及各区(市)辖区内的行政审批、公安、人社、医保、税务、公积金、银行等部门。

    四、联办事项

    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税务、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印章刻制、银行账户开立或信息变更七个事项集成办理。

    五、重要举措

    (一)创新开展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改革

    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允许其继续沿用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不涉及住所(经营场所)事项变更的,转型时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转型前后的登记档案合并保存,确保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

    (二)清税信息在线核查

    打通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壁垒,优化清税业务办理流程。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转企”业务时,可以通过“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进行税务清税信息在线核验。未清缴税费的,个体工商户需根据系统提示预先办理清税业务。

    (三)实施四险一金分类同步办理

    对社保、医保、公积金办理提供新开户、已开户同步变更、不同步办理三种办理路径。未办理过相关业务的,可选择新开户服务,系统一站式采集四险一金开户信息,同步推送至主管部门联动审批;办理过相关业务的,可以选择同步完成公安、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及银行账户相关业务,系统自动抓取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等变更数据;选择不同步办理的,应做出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再次申请办理四险一金开户业务。

    (四)简化公章刻制流程

    营业执照变更后,系统自动将“个转企”变更信息实时推送至印章治安管理系统,申请人仅需确认更新后的企业登记信息即可申领购买刻制新印章,原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印章同步作废。实体印章可以由登记机关代收缴后转交至公安部门,也可以由企业自行缴回至公安部门。

    (五)优化银行账户预约流程

    强化与银行系统的工作协同,登记机关将营业执照变更信息实时推送至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统筹指导商业银行安排专员跟进,为转型后的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或信息变更预约等提供服务。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继续使用,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

    六、提交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住所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七、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电话:0532-66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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