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4〕102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青岛市实际,我市制定了《青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方案》列入青岛市市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前期《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合规性审查。
《实施方案》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全市出台的近阶段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施方案》融合了国家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省第三轮“四减四增”工作要求,是对国家、省近阶段空气质量管控措施的具体落实,是对近阶段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系统部署。《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指标和具体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是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全面落实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指引,《实施方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有力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全市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改善。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十六号)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4.《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字〔2024〕102号)
6.《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 〔2023〕14号)
7.《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青环委办发〔2022〕10号)
8.《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环委发〔2022〕4号)
9.《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青环委办发〔2022〕10号)
三、主要目标和内容
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PM2.5年均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超过1天。“十四五”期间,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0.9万吨和0.56万吨。
方案提出实施6大行动,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产业结构绿色升级行动。提出严格环境准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开展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实施含VOCs原辅材料替代4项措施。
二是实施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行动。提出加快推进能源低碳转型,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持续推进清洁取暖4项措施。
三是实施交通结构绿色转型行动。提出加快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加强油品监管5项措施。
四是实施面源污染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提出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深化扬尘污染治理、推进矿山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4项措施。
五是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治理行动。提出强化VOCs重点环节综合治理、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4项措施。
六是实施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行动。提出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建设、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决策科技支撑4项措施。
四、针对青岛地域情况提出的重点管控措施
青岛市是港口城市,强化港口污染防治是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实施方案》制定了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的具体工作措施和具体目标任务,这些目标措施是现有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提出的下一阶段任务,主要包括港口机械、车辆、船舶排放控制区管控、岸电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另外,在燃煤锅炉管控方面,按照我市已出台的《青岛市供暖燃煤锅炉清洁替代实施方案》,我市将推进主城区形成以天然气供热为主、大型煤电机组供热为补充的清洁供暖格局,逐步开展主城区供暖燃煤锅炉替代退出。全市将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淘汰30万千瓦以下低效发电抽凝机组。
五、术语解读
VOCs末端治理豁免: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指对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通过固定或移动的检测仪器,定量监测或监查生产装置中阀门等易产生VOCs泄漏的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减少对环境造成污染。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8287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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