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根据国家、省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执行部门评估和申请,对近效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梳理审核后,对近效期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继续执行。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
3.《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
4.《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92号)。
三、主要内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等三件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并按照规定编制规范性文件号。市交通运输局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11号),组织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经评估建议继续延期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4〕34号),组织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经评估建议继续延期实施。市国动办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1号),组织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经评估建议继续延期实施,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规定,有效期为长期执行。
政策解释部门: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联系电话:816087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