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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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2-01-21
  • 有效性 有效
  • 青岛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李红兵

    解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

    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财政管理体制是调节政府间利益关系的基础性制度,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框架是2012年建立的,期间虽然作过几次调整,但基本上是围绕着“市级让利、区市受益”的思路进行的,目的是通过“输血”与“造血”并举,不断增强区(市)自我发展的能力。2012年以来,市级财力占比总体呈下降趋势,市级财政统筹调控和保障能力逐渐弱化,同时,区(市)间财力水平差距依然较大,部分区(市)收支矛盾比较突出,有必要结合实际对现行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文件出台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市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缩小区(市)间财力差距,推动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四、重要举措

    本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坚持“总体稳、局部调,保存量、分增量”的原则,在保持市与区(市)收入划分和财力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现行区(市)财政体制进行局部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

    一是调整市与区(市)共享收入分享政策。将各区税收增量市级分享比例由50%统一提高到60%,对从市南、市北、李沧三区多分享的10%财力增量全额返还。

    二是调整部分区(市)体制补助政策。原胶南市与黄岛区合并后享受的过渡期收入增量返还政策不再执行,每年上解的收入增量市财政不再返还;对市级从即墨区分享的共享收入增量,按照前两年50%、后两年30%的比例,由市财政通过财力补助的形式返还该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每年上解的财力增量,继续全额返还;高新区、自贸片区(保税港区)税收返还政策仍按照功能区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三是建立财力专项上解制度。由崂山区每年定额上解6亿元。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财政局预算处

    联系电话:8585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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