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现代化环境管理理念,构建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大格局,前期,我局起草了《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并于5月14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共7章39条,着眼于解决当前环保突出问题和加强薄弱环节,兼顾环境质量的长期改善,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环保职责予以明确细化,具体规定了市、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20个与环保工作密切相关的重点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环保职责,明确了保障措施和追责条款,使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具体化、明晰化,提高了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一)为什么要制定《责任规定》?
一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环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要加快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的环境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确保责任落实。
二是齐抓共管,构建环保工作大格局的需要。环保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领域和行业,需要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长期以来,虽然法律法规对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职责分散于多个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也不易操作。
三是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需要。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为切实抓好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需要制定《责任规定》以明确各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为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提供依据。
(二)《责任规定》的制定参考了哪些依据?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借鉴先行省市的经验做法,起草了《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发放至各区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并就反馈的意见建议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有效磋商,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形成了《责任规定》。
(三)制定《责任规定》遵循了哪些原则?
一是职责法定原则。《责任规定》中所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职责,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的,都是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是实效性原则。《责任规定》制定过程中,既着眼于当前环保突出问题的解决和薄弱环节的加强,又兼顾环境质量的长期改善。
三是责罚相当原则。按照“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职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
(四)有哪些保障措施保障《责任规定》的落实?
在保障措施方面,《规定》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调度、分析、通报相关环境问题、有关部门相互协查等方面制定了具体制度措施。《规定》还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对责任追究做了专章规定,分别列举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情形,明确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追责实施机关及移送机制。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将推动我市进一步形成环保工作合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向污染宣战,共筑生态环保防线的良好工作格局。
(五)《责任规定》中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38号)规定,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并明确了行政责任追究实施机关及移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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