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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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1130105624079648
  • 成文日期 2015-01-22
  • 发布日期 2015-01-22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哪些规定

      1. 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规范的单位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经过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且经过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四)有必要的办公场所。

      2.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时可以承担哪些工作

      (一)对被征收人及房屋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二)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起草协议、工作流程及相关文字材料;

      (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四)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组织选择评估机构、协助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承办征收安置等;

      (五)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送达以及统计房屋征收相关数据等;

      (六)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项目征收中的具体职责,按照项目委托协议的约定执行。

      3.征收实施单位在实施征收过程中的禁止事项

      房屋征收期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和欺骗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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