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5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的通知》(青政发[2014]20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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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4-11-12
  • 发布日期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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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青岛市人民政府结合青岛的实际出台了《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5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的通知》(青政发[2014]20号)和《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三是放宽、简化经营场所登记。四是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宽进”后的“严管”,使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五是依法依规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目前已经完成四项,电子营业执照预计年底前就会启动。

      二、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出资人在成立公司时,可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自行约定,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出资,不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时实缴到位。认缴的相关内容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不是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

      答:不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股东仍然要缴纳出资,并且对外要以认缴的资本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达到了破产的程度,即使认缴的期限未到,股东也要提前以个人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社会公众如何了解公司的实收资本到位情况?

      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实际出资之日起20日内,即时将出资情况录入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查询。如果股东缴纳后又抽逃了出资,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五、什么是“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一址多照”是指一个地址可以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如创业孵化园、集中办公区、商务秘书等,都是典型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是指在同一区市内设立分公司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只需要办理工商备案即可。

      六、年度报告的主体有哪些?

      凡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吊销、注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年度报告。

      七、年度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八、年度报告的法定期限?

      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两个年度报告,应先报2013年年度报告,后报2014年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

      九、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途径是什么?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所在省市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其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也可以到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纸质报送,并自主决定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选择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作出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的决定;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视为不公示其年度报告。

      十、年报的资料是否对公众公示?

      答:企业的年报信息,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部分选项可以不对社会公示,如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只报给工商登记机关,不对社会公示。

      十一、如何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答:为了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条例》规定,政府和企业对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有虚假的可以举报。工商部门应当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取企业总数的3%到5%,由工商机关或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助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企业不履行公示信息的义务或者在公示信息中弄虚作假的,我们建立了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所谓“黑名单”。将相关企业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和“黑名单”,进行社会信用方面的制裁。如果企业还存在违反公司登记法规的情况,还可以由工商机关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十二、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答:经营异常名录是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一种制度。企业有以下4种情况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按期公示企业有关信息,工商部门责令期限内仍未公示的;三是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十三、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多久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满5年的,如果未再发生列入异常名录规定的情形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十四、什么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答: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省级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俗称“黑名单”),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十五、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有什么制约措施?

      答: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主要受两方面的制约:一是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中,会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有可能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从而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

      十六、被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

      答:需要,市场主体被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经营常态记载于工商登记簿,市场主体还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十七、如果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的该怎么办理?

      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其中,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十八、个人的信息是否也属于公示的范围?

      答: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公示的企业信息内容中并未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十九、企业哪些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答:下列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不履行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制定的标准是什么?

      2014年10月30日,市政府以青政发[2014]31号文印发了《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审批目录》),在原有381项前置审批事项中,梳理保留了3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仅占原前置事项的9.7%。这是我市今年以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是政府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措施,下一步对发展市场主体将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这是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基础性法律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是中央事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20号文件的规定,我们依据严格依法行政的原则,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凡是法律依据达不到规定位阶的一律不作为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凡是与工商登记前后关系不明确的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事项。因此,我市《目录》中保留的37项前置审批全部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的,没有一项例外。

      二十一、《审批目录》主要保留了哪些事项?

      《审批目录》中所列事项全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置,其中省政府以上机关执行的16项,占全部事项的43.2%,青岛市政府及区市政府执行的21项,占56.8%。保留的37项前置审批事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关系人身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比如,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经营等。二是由国家层面进行审批的事项,如金融证券、邮政电信等。三是日常审批量很小但依法仍应予以保留的事项,如生猪屠宰等。

      二十二、本次清理主要取消了哪些事项?

      本次由前置变为后置的前置审批事项中,有部分是对市场准入影响较大的审批,如消防、环保、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开办娱乐场所等。对改为后置的事项,也进行了实施范围的缩减,如消防和环保两个全市数量最大的前置审批,在改为后置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仅对大的建设项目和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审批,小旅馆、小餐饮等“九小场所”不再办理该两项审批。目前市政府正在加紧开展对后置的各项审批的清理工作,预计年底前公布所有的审批项目清单,取消本市依据文件设定的非许可审批事项。

      二十三、《目录》中未出现的审批能否继续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

      这次清理的目的就是列出“权力清单”,哪些是工商登记前置的事项,哪些不能再前置,都进行了明确。凡是已经保留的前置,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工商机关也要严格把关。没有列入《目录》的,或者再自行设置前置审批的,都属于违法行政,越权管理,经营者可以拒绝执行。

      二十四、前置变后置的事项如何监管?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签署《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法规。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14年8月19日公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要求工商机关树立“大监管”概念,“对涉及由登记前置改为后置的事项,要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依法还要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登记前置改为后置以后,各级工商机关会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将已经登记的企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管。同时企业也应当将是否取得许可经营情况及时在“青岛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以便于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治。

      二十五、青岛市的《审批目录》与中编办、国家工商总局的目录有什么不同?

      今年以来,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前置变后置、取消审批事项的措施。8月12日,公布了《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8月20日,国务院又召开会议,决定将营利性医疗机构、养老性机构设立等9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但因种种原因,90项审批的具体内容至今没有向社会公布。9月24日,中编办、国家工商总局又在网站上公布了75项拟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中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事项,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

      我市《审批目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了清理,与国务院第一批公布取消的事项一致,第二批中已知的事项也全部进行了后置,但是与总局近期征求意见稿相比,我市的《审批目录》不同之处较多。一是总局征求意见稿中把一批目前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事项进行了保留,主要是金融、保险等事项,由国务院证监会、保监会审批,由省以上工商机关登记,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不大,我市的《审批目录》没有列入;二是总局取消了13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事项,我市《审批目录》都予以了保留。总局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务院改革审批制度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因为涉及到法律法规的修改,可能会需要较长的时间,最终保留哪些事项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说明的是,我市的《审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如果国务院正式公布前置审批目录,我们将及时进行修改,重新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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