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成文日期 2014-11-12
  • 发布日期 2014-11-12
  • 发文单位 市住房保障中心
  •   市住房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82681116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电话:

      市南区:82780305            市北区:83838622

      市北区(原四方):83736180   李沧区:84610097

      崂山区:55557650            城阳区:87866669

      黄岛区:86988819            高新区:66966866

     

      一、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有什么调整?

      我市将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整合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新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除已进入供地程序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筹模式有哪些?

      我市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具体采取政府投资委托代建、国有投资公司建设、社会投资建设、开发项目配建、购买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三、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方式有什么新的变化?

      在新一轮的规划期(2014-2016年)内,我市将整合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将目前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

      四、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有什么新的调整?

      将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根据不同群体实施分类保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以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五、政策调整后,我市针对“新”、“老”保障家庭出台了哪些衔接政策?

      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我市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一)老人老办法。对统一申请模式前已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通过开工在建或进入供地程序待建尚未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房源满足需求。

      (二)新人新政策。对统一申请模式后新增的低收入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结合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结构和准入条件的调整,合理确定各批次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的保障家庭。

      六、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到住房保障和物价部门备案。

      七、对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保障家庭我市有什么新的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承租期间,因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支付租金的家庭,在享受原差别化租金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八、我市如何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及退出管理工作?

      (一)加强分配管理。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力度,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真实性负责,定期向区(市)住房保障机构报告变动情况。健全房屋、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公积金、地税、金融机构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建立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公平分配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完善轮候排序和综合计分规则,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统一的轮候排序规则,按照困难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予以保障。

      (二)完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改善的,适时调整租金水平。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法收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