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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0号),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1、为什么要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主要是引导我市民间融资规范运行,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服务我市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推动社会融资体系不断完善。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从“地下”转为“地上”,将其纳入政府监管、行业管控,推动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化、阳光化。
2、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要是在一定区域内、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角度,文件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区域、各类业务投资比例、私募融资条件、以及应建立的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3、哪些机构或人员可以申请进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
本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试点并按程序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应为法人机构。根据全省部署要求,试点期间,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已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企业,以及投资(担保)类公司这四类企业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4、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主发起人为法人且为最大股东,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5、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什么要求?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以所在区(市)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程序有哪些?
拟试点公司主发起人应向所在区(市)金融办提报试点需求和相应材料,区(市)金融工作办依据文件要求进行培育和规范引导,市金融工作办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拟试点公司按程序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报送市金融工作办备案。
7、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8、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如何规范运作?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运营,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开户银行等披露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并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
9、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运营中应着重把握什么?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高利放贷、不暴力催收债“三条底线”。在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如何组织实施?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金融工作办牵头负责全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并按职责协同推进。各区(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11、如何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施监管?
区(市)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事件。区(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市金融工作办牵头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督导,建立分类评级、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证监、法院等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
12、对违反规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如何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市、区(市)金融工作办、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公示、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限期退出。发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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