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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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80137
  •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 成文日期 2018-10-15
  • 发布日期 2018-10-2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8〕3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8-001002
  • 有效性说明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23〕13号),2023年10月29日发布,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1月14日。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市,促进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我市最高质量奖项,由青岛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经市政府审定批准,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参加评选组织前3年的发展质量综合业绩。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长质量奖的名义,向参加评选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或者接受捐助。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设卓越奖和创新奖两个奖项。卓越奖、创新奖每届分别不超过5个。参加评选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卓越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四)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科技研发经费占比达3%以上;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连续3年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注重标准化工作,有较强的标准创新能力。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创新奖授予产品(含工程和服务)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技术研发能力、科技标准创新能力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各类组织。其应具备第八条中(一)(二)(三)(五)(六)(七)等基本条件。

    第十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四)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报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评审的力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市)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评审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十七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按程序直接拨付至获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获奖组织在形象宣传或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应当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要不断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4日。2012年5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青政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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