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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住建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城管规〔2020〕1号)进行评估,决定该文件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青城管规〔2021〕2号)宣布失效。
附件:《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登记号 |
备注 |
1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青城管规〔2020〕1号 |
QDCR-2020-0150001 |
废 止 |
2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 |
青城管规〔2021〕2号 |
QDCR-2021-0150002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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